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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自“杀猪卖肉”,获利0.58元,农民老田被罚款10万元

日期:2022-03-21 1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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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自“杀猪卖肉”,获利0.58元,农民老田被罚款10万元,老田状告市监局:农村粮食猪,拉到集市卖,一共卖了30元,何故天价罚款?(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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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田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出身,事发当天,市监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老田将未经检验、检疫而宰杀的83.28kg猪肉对外销售,被查获时,已经销售0.6kg猪肉,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

市监局认为,老田私自杀猪卖肉,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对老田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kg、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老田看到天价罚款,认为自己销售的是农村粮食猪,比饲料猪健康的多,遂拒绝签字,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
老田认为:

其一,《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自己身为农民且初次违法,数额较少,市监局却开出天价罚单,违反了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其二,《行政处罚法》21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自己销售的猪为自家所养的猪,所得利润共计0.58元,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这就说明自己在市场上违法行为也是可以忽略的,违法程度微乎其微,不存在危害社会后果的可能,所以对自己应当不予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对市监局的行政处罚。

面对老田的指控,
市监局认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老田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程度微乎其微,不存在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不应当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老田所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并已经售出,其行为已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现有事实来看,老李销售的猪肉不足1万元,应当在10-15万元的区间内罚款,市监局给予1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从轻处罚。

所以,市监局对老田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老田的诉讼请求。


@以案普法
农村杀年猪是每年都有的事,很多农村朋友都会吃一部分、卖一部分,由于是粮食猪,从来不缺买家,很多人认为农村地区可以私自杀猪卖肉,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也就是说,农村地区可以自己杀猪,但不能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贩卖,否则纵使是美味的农村粮食猪,也要接受最低10万元的罚款。

就本案而言,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

首先,由于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法律设置了较高的起罚点,老田虽然认为处罚10万元过高,但已经是区间范围内的最低值,所以并未违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其次,老田虽然称猪是自己家所杀,但没有举证证明,况且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老田私自屠宰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因此,
市监局的处罚正确,对老田的诉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由老田自行承担。

获利0.58元,罚款10万元,乍一看,觉得似乎是天价罚款,但其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生猪一定要集中定点屠宰,并且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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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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