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
同时,要统筹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新城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鹿、骆驼等进行О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用、乳用牛羊禁止免疫。除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外,全省对普通牛羊等易感动物实行强制免疫。
狂犬病,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执行。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免费供应疫苗的方式推进狂犬病免疫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对疫苗派送、保管、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免疫操作等强制免疫工作的各环节作出具体部署,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保证可操作性。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1〕216号)要求,2022年各地要深入推进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应使用辽宁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强制免疫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进行申报、审核等工作(平台技术联系人:王技术 18530036020 杨技术13673624350)。
(三)加强疫苗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不含大连)强制免疫疫苗招标工作。省级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供应区域及价格,市级确定疫苗采购数量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各地应建立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加强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疫苗冷链建设,确保疫苗处于有效保存状态。各疫苗管理使用单位、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疫苗台账和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并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卡,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要详细记录。
(四)强化技术培训。各地要组织做好免疫技术培训,确保疫苗免疫次数、剂量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操作。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疫苗要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保存,按要求规范使用疫苗,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及时救治。布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免疫过程中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避免防疫人员感染。活疫苗空瓶要及时回收,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灭菌处理。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地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免疫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要将免疫信息及时逐级报至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在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价免疫效果及疫苗质量。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组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强制免疫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评估等工作,为疫苗招标及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补免。对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时,应查验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核查调运畜禽来源及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并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中标注到达地饲养场(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及属非法引入的畜禽禁止调运。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例行性监督检查时,要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检疫管理模块中查询调入监管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掌握调入动物到达地址及到达场(户)信息,及时开展落地监管。加强饲养场(户)的饲养情况核查、比对,追查增加动物来源、减少动物去向,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引入、出售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保障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经费。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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