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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无文号兽药,某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兽药受罚

日期:2021-12-31 12:03:20
日前,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南高新区某宠物诊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宠物诊所药房药柜上陈列的“痢可舒”产品标签上标注了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没有标准兽药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就是兽药,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该宠物诊所的“痢可舒”没有取得兽药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按照假兽药处理,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诊所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宠物诊所从网上采购了无批准文号的“痢可舒”产品,已经用于治疗宠物疾病,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第二项:“二、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罚款11000元”的处罚决定。

兽药是特殊商品,国家严格约束兽药使用者的行为,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假、劣兽药。目前我市宠物诊疗机构存在使用无批准文号兽药、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兽药(生物制品)等现象,在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提醒全市宠物诊疗机构,应当从国家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查验产品是否有批准文号,从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产品的外观、物理性状是否与标准描述相符等来初步判断兽药的真伪;使用兽药要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违法使用假劣兽药的,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盐阜大众报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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