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兽药注册评审工作效率,促进兽药产业创新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要求,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技术标准文件编写要求》(以下简称《编写要求》),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新申请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含进口注册产品)的,应按照《编写要求》编制相关技术标准文件。
二、兽用生物制品(含进口注册产品)已受理并在注册评审过程中的,应根据《编写要求》修改技术标准文件并报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三、本《编写要求》将根据注册法规、技术资料要求有关调整变化,适时进行更新。
四、本《编写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兽用生物制品技术标准文件编写要求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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