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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处罚典型案件

日期:2021-08-31 15: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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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现向社会公布以下十件典型案件。


一、和平县某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和平县某水产店经营的叉尾鮰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4月15日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报告,该批次叉尾鮰“恩诺沙星”检验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28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叉尾鮰共购进14斤,进货价格为10元/斤,销售价格为13元/斤,除去抽样部分均已销售完毕,可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进凭证,货值合计182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2元。

二、和平县某鱼档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和平县某鱼档经营的黄颡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4月15日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报告,该批次黄颡鱼“恩诺沙星”检验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28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黄颡鱼共购进1.8kg,购进价格为17元/斤,销售价格为25元/斤,除去抽样部分均已销售完毕,可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进凭证,货值合计9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三、黄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黄某经营的叉尾鮰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4月15日经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报告,该批次叉尾鮰“恩诺沙星”检验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28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叉尾鮰共购进10kg,购进价格为10元/斤,销售价格为12元/斤,除去抽样部分均已销售完毕,可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进凭证,货值合计24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四、和平县某记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黄某、和平县某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中,涉案水产品叉尾鮰均为从和平县某记水产店处购进。黄某及和平县某水产店于2021年3月24日销售的叉尾鮰,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23日购进叉尾鮰50公斤,购进价格为8.5元/斤,销售价格为10元/斤,向黄某及和平县某水产店销售了叉尾鮰共计34斤,其余均已售完毕,无剩余库存,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本案货值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五、和平县某天鸡档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6月1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和平县某天鸡档销售的鸡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活鸡鸡肉恩诺沙星项目,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在抽样日期前两天,当事人鸡档中三只活鸡出现感冒症状,当事人给活鸡喂食了“恩诺沙星片”兽药,每只活鸡每天喂食半片,直至感冒痊愈,否认使用含有“磺胺类”兽药。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抽样人员购买样品支付黄胜根费用102元。货值共计102元,违法所得102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没2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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