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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中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日期:2021-06-25 11:08:37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与聘任岗位相分离的需要,即“评聘分离”,职称的概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聘任的岗位称之为“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务;而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则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标识,简称职称。 

职称的取得可通过包括认定、评审、国家统一考试(以考代评)、职业资格对应等方式。2019年《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那么,高级、中级畜牧(兽医)师应该具备哪些资格条件呢?

日前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中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对申报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等作出了明确要求,通知原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中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和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畜牧(兽医)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畜牧、兽医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二)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

(三)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四)取得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五)破格申报: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从2017年起全省统一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前3名起草人),省级地方标准(前2名起草人)、企业标准(第1起草人)。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2项以上者(以县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5. 从事畜牧、兽医及其服务、动物诊疗、科技管理、产业化经营、技术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通过同级技术(管理)及监督部门表彰或认可。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畜牧兽医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 须具备下列(1至2)条件之一或(3至10)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3. 在负责本县或畜禽场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4. 在负责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动物诊疗,实验诊断与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兽医实验室管理、动物疫情信息报送,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管理及)监督部门认可;或在保护珍稀畜禽遗传资源、国家稀有或珍奇动物中经省级鉴定效果显著。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制新兽药或新饲料添加剂,且研制产品获国家级新兽药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工作在生产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牧草地改良,人工种草,青贮、秸秆氨化微贮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 负责动物疫病监测、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测工作,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且与部、省及单位内部之间进行比对试验,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或综合服务工作,在完善管理制度,办好服务实体,加强科技成果或科技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9. 作为主要参加人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

10.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并通过国家审定。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发展产业化经营,开发新产品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动物饲养、繁殖育种、饲料生产加工利用与质量检测、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环境卫生、牧业服务等)、兽医(动物医疗保健、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与检验、兽药生产、管理与质量检验、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畜牧(兽医)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畜牧(兽医)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项目。

(二)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

(三)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四)参与计算机技术在畜牧兽医范围内进行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技术程序开发编制、数据库建立及编制专家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

(五)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畜禽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六)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

(七)从事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四)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五)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

(六)作为参加者,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结果或编制的技术程序、数据库及专家系统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

(七)在畜禽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八)在参与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实验诊断与监测、寄生虫查治、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经市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中效果显著。

(九)在参与的畜禽病诊断、防治方面有改进或创新,经市级以上专家鉴定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的效果和质量。

(十)参与研制或改进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处方工艺等,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能显著提高畜禽生产性能、疫病防治效果和降低生产成本,并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

(十一)参与草地改良产品、人工种草、青贮和秸秆氨化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二)承担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测工作,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且与省、市级同类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参与畜牧兽医综合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在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创新业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推广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作者之一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从2017年起全省统一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从2017年起全省统一不作要求)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所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畜牧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以及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免冠4cm×3cm大小)。

2. 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 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4. 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5. 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6.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对立项课题,应提交立项申请表、阶段性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7. 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复印件(附原件)。

8.提交规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原件)。

9. 提交个人破格申请报告及单位审核意见、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优秀和获单位表彰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11.提交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12.以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须经申报人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材料必须按高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 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 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 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 了解:知其大意。

9. 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参与学术交流、新品种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报纸、科普类、手册类、论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12. 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3. 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4. 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5. 主要编(译)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1万字以上。

16.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中华农业科技奖等。

17. 省(部)级以上项目指:国家、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等下达的农业教育、科研或推广项目。

18. 项目(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19. 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0. 课题负责人:指课题主持人。

21. 各类获奖项目,均需提供个人获奖证书。二级证书无效。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2. 本条件所提省级以上含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等。“市级”均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3. 本条件中所述学历或学位指: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4.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技术分析报告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 本条件所提的推广面积、增产效益、土壤改良提高等级、预报准确率等均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12月31日)止(以周年计算)。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7. 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12月31日)止(以周年计算)。

8. 破格申报:指申报人的学历或资历或工作年限不符合规定要求,如其工作业绩突出可以破格申报,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1年。

9.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10. 申报人提供的获奖证书,须为其所在工作单位上一级授予的奖励证书才有效。

11. 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专家评定。

12. 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须经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通过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 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 由县以上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 县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13.本条件所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的时间是指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当年起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以证书落款盖章时间、合同的签章时间以及论文的发表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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