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许可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 (二)常规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有因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四)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 (一)检查人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 (二)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 (三)检查人员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 (四)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检查程序 (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风险; 2.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风险; 2.与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 3.有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 4.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一)未发现缺陷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一般缺陷或者主要缺陷,但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对药品经营环节药品质量造成影响,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有偏离,会引发低等级质量安全风险,但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行为; 2.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结合实际经综合分析判定只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生一般影响。 (三)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2.企业一直未按GSP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 3.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许可检查 第五章 常规检查 (一)药品特性以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抽检情况;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违法违规情况; (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探索性研究、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一)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二)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 (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有因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 (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 (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 (一)检查人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 (二)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 (三)检查人员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 (四)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 第七章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 第八章 跨区域检查的协作 第九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拒绝、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限制检查时间,或者检查结束时限制检查员离开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三)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四)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或者冒名顶替应付检查、故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一)检查人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 (二)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 (三)检查人员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 (四)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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