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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官方版)

日期:2021-04-09 12:48:49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动物防疫意识和法制观念,提升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我厅制定了《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图片


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5月1日将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提高动物防疫相关从业人员的依法防疫水平,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控的局面,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11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市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调整完善原有工作制度机制,加快制定公布责任清单,明确职责边界。大力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知识,增强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科学防疫的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控的局面,切实保障《动物防疫法》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二、宣传内容

(一)调整动物防疫方针。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将控制、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方针,并将诊疗、净化、消灭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纳入动物防疫定义,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的内涵,延伸了监管链条。

(二)明确动物防疫责任。进一步强化了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纠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缺位和管理部门越位等情况。

(三)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调整并强化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新增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备案、指定通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实现全覆盖管理。

(四)突出公共卫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饲养犬只防疫管理规定,厘清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五)加强兽医人员管理。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明确行业协会职责。

(六)强化防疫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定职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稳定、加强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七)健全条件保障措施。强化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明确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八)加大依法处罚力度。对义务性、禁止性条款设定相应罚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时间
2021年4月-12月。

(二)宣传形式
1.组织集中学习。各市要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同时,组织做好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宣传培训的集中学习收看工作。

2.悬挂宣传标语。在城市、乡镇等街道、农村主干道、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动物诊疗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挂图等,为法律宣贯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3.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编制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知识手册、明白纸、宣传单等,向从事畜禽和宠物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增强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科学防疫的责任意识,确保法规、政策和防疫知识进场入户。

4.加强媒体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宣传,广泛宣传法规政策、防疫知识、典型案例、工作经验等。

5.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组织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法律宣贯活动,向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动物诊疗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将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实施方案,认真谋划、积极动员,及时调整防疫方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体系、宣传法律知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法定责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二)调整完善工作机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机构法定职责、行政许可与备案事项、监督执法权限以及处罚形式标准等方面作了重要的调整。各市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原有工作制度机制,厘清部门职责。对动物防疫法中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法律实施后立即停止执行。对已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由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及时调整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及要求。对法律中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和行政处罚措施,要明确执行主体,规范、高效履行法定职责。明确市、县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的机构,落实检疫工作职责,执行检疫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广泛开展宣贯。各市要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创新宣传方式对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动物防疫活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对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各级畜牧兽医协会、宠物诊疗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做好会员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培训、宣传、普及工作,培养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营造全民支持、共同参与良好社会氛围。

(四)及时总结上报。各市要做好活动总结工作,对于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白瑞鹏  0351-8235266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  凯  0351-8395219
电子邮箱:sxxmsyj@126.com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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