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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日期:2017-07-04 11:06: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亿万农民群众和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亿万农民群众和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凝心聚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以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为主要产业,以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为主要职业的农业劳动者。

  2.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成绩,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

  1.表彰名额:“全国农业劳动模范”420名;“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380名。

  2.推荐名额:“全国农业劳动模范”525名;“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475名。

  本次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其中,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依据2013—2015年各省(区、市)农牧渔业总产值及2015年乡村人口数量,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依据2015年各省(区、市)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在岗人员数量。推荐名额为表彰名额的125%左右。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农业劳动实践中发挥了显著的模范引领作用,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连续从事农业劳动5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在带领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绿色农业,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乡村、传承农耕文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提高农业科技化、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农机安全、草原防火、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渔业海难安全救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热爱“三农”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连续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在工作中努力追求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创设、重大理论与技术创新、重要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关键性技术推广示范等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对“三农”工作影响深远。

  3.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在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草原火灾、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勇挑重担、科学及时处置,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因灾损失作出突出贡献。

  4.奋发进取,心系群众,在保护农业资源环境、保证农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考虑农业各行业(系统)的代表性,做到统筹兼顾、均衡分布。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并分别在本地区(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按照评选条件,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由村两委(居委会)提名、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委会)公示(农垦系统基层职工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地方程序推荐);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初审,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地区初审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初步推荐材料报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办)。

  3.全国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再分别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4.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

  5.全国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要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

  一线农业劳动者评选比例应不低于农业劳动模范总数的50%(一线农业劳动者范围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农业企业中的一线职工),企业负责人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县处级人员比例不超过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2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地区(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一线农业劳动者,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意见,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还须征求所在地工商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工商联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要按照管理权限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实施,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核查力度。省级评选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3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所在省(区、市)或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人员,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五、评选材料报送要求

  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一)7月15日前,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评选实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和指标分配方案,并填写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11),报送全国评选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9月1日前,将初步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上报全国评选办。

  初步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3)、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4)、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每个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公示材料原件等。

  (三)10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上报全国评选办。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6)、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0)、省级范围公示材料原件等。

  本文及附件可在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下载,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样式。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表彰对象分别授予“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或“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荣誉,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七、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联合组成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全国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1),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等有关部门参加,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把推荐评选关,宁缺毋滥,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八、联系方式

  1.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联系人:魏政、牛敏杰

  电话:010—59194469,59193323

  传真:010—59194086

  电子邮箱:yzc@moahr.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806

  邮政编码:100125

  2.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王以庄

  电话:010—84233499

  传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1.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4.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5.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7.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8.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0.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11.评选工作联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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