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94345

中国执业兽医网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新闻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卢森堡蓝舌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日期:2020-10-19 12:42:10
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卢森堡蓝舌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署办动植函[2020] 17号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20年9月14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卢森堡雷当日郡(Redange)发生8型蓝舌病,涉及435头牛。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卢森堡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卢森堡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卢森堡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拋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卢森堡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办公厅
2020年日9月29日


(不予公开)

本署:署领导(9),总工程师、总检验师,总署各部门,驻署纪检监察组,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存档(10)。


1603082725274498.png

微信图片_20201019124504.png

京ICP备13017971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20楼001室

北京华牧直通广告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10-59194345Email:zgzysy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