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350号),在全国开展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各地积极响应。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全省126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回头查”,对群众举报多及定期监测发现问题等屠宰企业开展飞行检查。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是否按照国务院“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要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是否有符合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是否配备经培训并通过考核的检测技术人员;是否建立抽样检测操作规程、检测样品统一编号;采用的检测试剂、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仪器使用记录和试剂领用记录;是否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实验室消毒制度、留存样品冷冻保存1个月以上;是否建立完整的检测记录、检测结果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是否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对照2019年生猪屠宰量,足额向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是否存在官方兽医实际未到岗等弄虚作假的问题;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及监督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情况;官方兽医人员经费保障、工作条件保障、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落实等情况。屠宰企业资格条件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屠宰设施设备;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等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屠宰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机制;是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栏;是否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从事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设备等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持证上岗;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罐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申领使用许可证或部门登记;液氨储存量≥10吨的企业是否在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是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等情况。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生猪屠宰企业是否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是否配备经培训并通过考核的检测技术人员,是否采用PCR方法开展检测,使用检测试剂是否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审通过,记录、报告、样品留存是否规范;检测结果是否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是否存在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以及处置等情况。生物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检查企业厂区、生产车间及冷库、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暂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血液储存罐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设置车辆清洗消毒区域,采用半高带坡度的清洗台,配备消毒设施设备,运输车辆是否在进厂、卸猪后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相关记录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屠宰企业入场把关情况。主要检查屠宰企业是否开展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工作;入场生猪是否持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外省生猪是否经过指定通道签章;是否及时登录智慧动监信息系统如实录入入场查验登记信息等情况。官方兽医履职尽责情况。主要检查驻场官方兽医是否监督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入场查验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屠宰检疫;是否监督企业按照要求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是否依据屠宰企业检测报告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检测阳性是否按要求采取措施;是否存在隔山开证、开“人情证”等违规违纪行为。在飞行检查过程中,对被查企业开展抽样检测,抽样要求:随机抽取10头当日待宰或正在屠宰的不同批次生猪血样(现场不足10头的,按实际数量进行采样);随机采集5个不同生产批次的库存生猪产品,每批次采集2份样品(实际库存不足5批次的,按实际批次数量进行采样);抽取10个不同批次的非洲猪瘟检测留存血液样品(留样不足10批次的,按实际批次进行采样);随机采集环境拭子样品10份(包括待宰圈、血槽、脱毛水槽、排污口、运输车辆、工作人员胶靴底部等,其中运输车辆包括生猪运输车辆、内部工具车辆、猪产品运输车辆等)。所有样品一式两份并封存,其中一份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留存。对近期发生疫情或溯源到的县(市、区)的屠宰企业,必须采集该时间段的生猪产品和留存血液样品。
本文选摘自《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