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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确认发生11起非瘟疫情!海关总署: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日期:2020-05-29 17:21:49
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网站消息,印度于今年5月18日首次确认非洲猪瘟疫情。据该网站消息,印度非洲猪瘟疫情开始于1月26日,目前发生11起疫情。

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指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71号(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5月2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印度阿萨姆邦( Assan)7起非洲猪瘟疫情信息。为严防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豬、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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