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 项目编码:17018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本指南适用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项目。 本指南审批对象为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部分修订,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 4.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 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2号公布,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第一次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第二次修订)。 4.4农业部公告第242、1997、2066、2428、2438、2464、2465、 2471、2481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1、205号。 4.5农办医(2006)48号、农办医(2010)8号、农办医〔2016)32号、农办医(2016)41号、农办医(2016)60号、农办医(2017)29号。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申请条件 9禁止性要求 10申请材料目录 11申请接收 12办理基本流程 13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14办理时限 14.1非生物制品类(新兽药类除外),15个工作日(未列入比对试验的非生物制品类且非新兽药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实行比对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14.2其他类,20个工作日(需要检验的,检验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我部在系统中向企业反馈审批结果,并核发纸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对不予许可的,我部在系统中向企业反馈审批结果,并发送纸质办结通知书。对有条件批准的,我部在系统中反馈审批结果,并核发纸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发送纸质版办结通知书(列明需自行更正的内容)。 17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含有条件批准的)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兽药审批专用章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给行政相对人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 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收到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4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在系统中提交的资料拟置为无效时,应先确认后再行置为无效。一旦置为无效,核发系统将不再保留该条申请中上传的有关附件信息。 19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20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 00 下午 13:30-16: 00
来源:兽药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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