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94345

中国执业兽医网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新闻

四川发布生猪养殖使用林地相关规定,无需审批、备案即可

日期:2020-01-13 15:20:38

在生猪养殖用地方面,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也就是俗称的“建楼”养猪。


近期,相关部门关于养猪“新规不断,我们重点以四川省近期的政策为例来看,虽然12月16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发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大致相同,但仍有细微区别。


为积极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PART  01

一、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林地征占审批手续,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填报《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备案表》,备案期不超过5年,逾期后如无其他规定,可继续办理备案手续。农民在自己承包林地的宜林地中开展生猪养殖的,凭林权证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养殖企业(户)养猪结束后,要责成其按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PART  02

二、生猪养殖使用除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办理行政许可,可利用III级及以下保护等级林地,用地单位按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其他规定前,需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采伐林木蓄积根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调整数据确定,不单独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PART  03

三、地方各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处理好生猎稳产保供与保护生态的关系。严禁在I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以及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严禁生猪养殖以临时使用林地的方式占用有林地。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的,办理备案后只能用于养殖圈舍,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生猪养殖办理永久征占用林地的,不能以生猪养殖为名储备土地,对占而不养坚决纠正。

1578900169731440.jpg

1578900200344322.jpg


京ICP备13017971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20楼001室

北京华牧直通广告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10-59194345Email:zgzysy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