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种畜禽场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 米以上和1000 米以上等规定……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预防控制动物疾病,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修订稿),并于近日发布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 年12月29 日。
据悉,此次《办法》修订稿删除了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下称《办法》)关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所有选址距离上的规定。
比如《办法》中曾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办法》自2010 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水平,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修改。一是科学评估防疫条件的需要。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防疫条件,与其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选址距离规定无法涵盖以上因素的影响,需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评估。二是提升防疫管理水平的需要。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许多已建成的动物饲养场等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无法通过防疫条件审查,造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比例较低,通过防疫条件审查促进防疫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难以实现。三是恢复与发展生猪生产的需要。2019 年以来,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近期,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但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张,如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难以解决新建养殖场所用地问题。
此次,《办法》修订稿删除有关场所选址的距离要求,是否就意味着新建猪场更自由?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表示,该《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从动物防疫角度出发,对新建养殖场选址距离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但新建养殖场的落地除了满足防疫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环保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综合要求。
据牧音了解,近年来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不少关于畜禽养殖场等相关场所选址的要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防疫条件只是养殖场所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又如,国务院发布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1 一是删除了选址距离有关规定。 删除了《办法》中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之间距离不少于500 米;(二)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 米以上。 删除了《办法》中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 米以上;(二)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 米以上。 删除了《办法》中第十一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米以上;(二)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米以上。 删除了《办法》中第十五条: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 米以上;(二)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 米以上。 删除了《办法》中第二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 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 米以上。 删除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删除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米以上。同时,在《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明确动物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选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2 二是明确选址风险评估要求。 参考传染病防治法和甘肃、大连等地方动物防疫条例立法实践,在选址环节引入以风险评估为工具的行政确认程序,强化对各类场所建设前的服务与指导。具体修改内容为:在第七章第二十二条关于选址施工的条款中增加了两款内容,分别为第二款“兴办前款所列场所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对选址进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和第三款“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各类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同时,一些地区反映,在山区等地形复杂地区建设的养殖场难以修筑围墙,建议适当放宽条件。针对此情况,农业农村部于2018 年函复广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同意除种畜禽场外的其他动物饲养场场区周围建有能够防止畜禽出入的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即可。此次拟参照上述回函内容,将《办法》中有关规定一并修改。此外,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将《办法》中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材料和现场审查时限由20 个工作日压缩为15 个工作日。
来源: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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