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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亟待整治

日期:2017-06-05 11:12:48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随着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后,畜禽禁养区划定、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等举措得到有力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已步入正轨,成效逐步显现。

  但与此同时,规模以下养殖场所产生的污染也不容忽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规模以下养殖场其实规模未必小,不等同于农户散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在实际中,有的省份参照国家出台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最低标准定为存栏量猪500头、蛋鸡1.5万只、肉鸡3万只、奶牛100头、肉牛200头,其他种类畜禽按照比例折算,也有的省份制定了更低的标准。但总体来看,最低标准远超农户散养的规模,仍然有不少养殖数量较多的养殖场不在标准范围内,成为监管盲点。

  规模小,污染并不小。畜禽养殖废弃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污染排放量很大,如不经处理肆意外排,会严重威胁周边的环境。例如,山东某地环境监察人员发现一养鸭场向河流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粪便,COD、氨氮分别超标数十倍乃至数百倍。然而其养殖规模为数千只,达不到当地规定的规模化标准,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最后通过其他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处理。在一些地区的畜禽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中也发现,较大的养殖场一般都在村庄以外,对村民生活环境影响不大,反而是一些小型的养殖户隐藏在镇村居民区内,其产生的污水、恶臭等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成为环境信访热点问题。

  针对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还需引起足够重视,多管齐下予以有力整治。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鉴于当前工作实际,当务之急是针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污染防治出台政策文件,为治理提供依据。

  第二,科学定义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笔者认为,规模与非规模的差别在于经营方式、经营主体,而不单纯是养殖数量。以数量一刀切,就会造成上述问题。建议对规模标准做进一步研究探讨和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实际,利于防治污染。

  第三,合理引导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议环保、农业等多部门齐抓共管,对辖区内养殖场、养殖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制定相应举措。通过统筹规划、支持引导、规范整治等方式,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

  第四,构建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基层环保队伍建设,让工作重心下沉至镇、村。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环保宣传教育,鼓励通过村集体监督、村民自治等方式规范纠正养殖户行为。

  畜禽养殖业发展关乎人民群众的“菜篮子”“钱袋子”,畜禽污染防治关乎人民的“水缸子”,必须完善法治、不留死角,努力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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