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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公开2例“经营假兽药案”

日期:2019-09-16 15: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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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佛昙镇xx水产药品服务部销售假兽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兽药)罚〔2019〕13号
当事人:杨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2月11日,深土镇南境村水产养殖户陈xx到执法大队投诉,他向漳浦县佛昙镇xx水产药品服务部购买的水产药品“硫氰酸红霉素”和“水溶性利福平”治疗效果不好,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月13日对该服务部进行依法检查,并对该服务部销售的“硫氰酸红霉素”和“水溶性利福平”抽样取证〔1、“硫氰酸红霉素”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通用名):硫氰酸红霉素,生产单位:运城春雷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YCH046-2015,生产日期:2018/11/15,生产批号:20181102,主要成分: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规格:200g/瓶,200g:10g(500万单位);2、“水溶性利福平”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水溶性利福平,生产单位:运城康源兽药有限公司,标准号:Q/YKY013-2016,生产日期:20180921,生产批号:20180903,主要成分:利福平,规格:200g:10g(500万单位),200g/瓶,20瓶/箱〕。经查:这两种药品是抗生素类兽药,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药品标签上没有标注兽药或非兽药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兽药。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1月25向运城春雷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xx购买2箱(40瓶)“硫氰酸红霉素”和2018年11月18日向运城康源兽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李xx购买2箱(40瓶)“水溶性利福平”。进货价“硫氰酸红霉素”每箱120元(每瓶6元),“水溶性利福平”每箱200元(每瓶10元),零售价“硫氰酸红霉素”每瓶20元,“水溶性利福平”每瓶45元,已售出37瓶“硫氰酸红霉素”和38瓶“水溶性利福平”,销售收入2450元(20*37+45*38=2450),产品货值(2450+6*3+10*2=2478),剩余3瓶“硫氰酸红霉素”和2瓶“水溶性利福平”抽样封存,现已查封(扣押)于本机关仓库。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参照《漳浦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p01NYA-CF-0023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假兽药“硫氰酸红霉素”3瓶和“水溶性利福平”2瓶。
2、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
3、处以经营的兽药产品货值(2478元)2倍罚款计4956元。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7406元整。


2

漳浦县旧镇镇xx水产服务部经营假兽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兽药)罚〔2019〕14号
当事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4月11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旧镇镇xx水产服务部林xx销售“腐皮肠炎出血消”(产品名称:腐皮肠炎出血消,生产企业:运城市澳威兽药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YAW012-2018,生产日期:20180701,生产批号:20180705,主要成分:戊二醛苯扎溴安、田七、黄连素提取物、止血因素,规格:20瓶/件、200ml/瓶)。经查,“腐皮肠炎出血消”是兽药(水产药品),但药品标签上没有标注“兽药”或“非兽药”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假兽药。当事人于2019年年初让厂家业务员吕xx在店内放置2件(每件20瓶,共40瓶)进行试销。每瓶零售价20元,自用4瓶,销售4瓶,销售收入160元(自用4瓶按已销售处理),剩余32瓶抽样封存,现已查封(扣押)于本机关仓库。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参照《漳浦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p01NYA-CF-0023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处以经营的兽药产品货值(货值800元)2倍罚款计1600元。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76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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