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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非洲猪瘟防控专项整治活动通知

日期:2019-08-09 16:39:18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7月23日全国非洲猪瘟防控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河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下半年全省在养殖、屠宰和调运及加工流通等环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全面提升非洲猪瘟防控能力。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将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精准防控十条规定》《2019年河北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点》,落细生猪养殖、屠宰、调运、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防控措施,进一步提升养殖环节防控能力和水平,切断屠宰和流通环节病毒传播途径,全力打好疫情防控持久战,确保生猪产能稳定和猪肉市场供应。

2019年7~11月,专项整治活动将陆续展开,内容包括养殖环节防控能力大提升行动、屠宰环节大抽检行动、调运环节大整治行动、防疫大消毒行动、餐厨废弃物大整治行动及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大整治行动,从各个环节全方位提升非洲猪瘟防控能力。

养殖环节。严格控制人员进出场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场区,员工等进入生产场区必须经彻底消毒;严禁无关车辆进入生产场区,所有进入生产场区车辆严格清洗消毒;饲料、兽药等物料进入生产区,需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新调入生猪必须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并进行隔离观察,确认健康方可混群;对于转场育肥生猪需指定路线,并做好转场猪群和道路等消毒;种猪场和大型养猪场建立出猪台,鼓励其率先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小型养殖场落实全进全出饲养管理制度,出栏生猪必须检疫且需运到远离场区地点进行装卸车。按要求及时规范处理病死猪。

屠宰环节。在省级组织对全省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的274家屠宰企业自检抽检工作基础上,河北省各市每月组织一次对辖区屠宰企业自检工作全覆盖性抽检;督促企业认真按规定开展自检工作,要求官方兽医严格落实凭检测报告出具检疫证明制度。对核查检测阳性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处理。对因屠宰企业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调运环节。建设启用省级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平台,年底前所有备案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开发手机执法终端,实现监管平台和检查站执法人员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对不按规定运输生猪车辆,暂停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列入黑名单管理。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进出省境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检查,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对无证运输或车辆未备案的,依法严厉惩处。优化临时公路检查站设置。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各地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及时优化临时公路检查站设置。

防疫大消毒行动。在全省生猪饲养场(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开展集中消毒灭源行动。生猪饲养场(户)消毒按照《生猪养殖封闭管理工作流程与规范》(冀重防办〔2018〕20号 )进行;生猪屠宰厂(点)和无害化处理场消毒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143号)进行,消毒剂选择参考附件。

餐厨废弃物大整治行动。省级对各市工作进行抽查,检查餐厨废弃物日常处理方式、运输和处置台账建立、对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废弃物企业监管、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谋划建设情况。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方案,对餐厨废弃物没整治不到位、没有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的城市进行督导整改。

生猪产品加工经营大整治行动。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购进的生猪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不带非洲猪瘟病毒;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猪肉制品和经营的生猪产品不含非洲猪瘟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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