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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尽快完善省际高速收费站动物卫生监管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07-26 15:01:39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73号建议的答复

柯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省际高速收费站动物卫生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道路流动执法 

1994年,《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件)明确规定,除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和林业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强化有关运输车辆的监管。 

二、关于产地检疫 

关于动物“启运”合法、“到达(落地)”违规问题,是部分贩运人在启运地检疫申报时没有如实填报到达目的地的信息的情况下,将动物运往非目的地场所。我部将指导各地加强生猪等畜禽调运监管,在运输环节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严格核对生猪等畜禽启运地、目的地及运输路线。此外,目前部分地方已建立车辆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也正在建设全国平台,平台建成后,可在相当程度上加强运输环节的监管,杜绝“启运”合法、“落地”非法的问题。 

三、关于检疫监管 

屠宰环节是链接生猪等畜禽产销的关键环节,加强屠宰环节官方兽医监管,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至关重要。在屠宰环节,我们要求企业必须切实负起产品质量和防疫检疫责任,实行检疫、检验合一,这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制度。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派驻官方兽医对企业落实检疫工作做好监管。 

感谢您对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关注,希望以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23日    

附件:农办议〔2019〕12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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