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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计算机考试考生须知

日期:2019-07-01 12:01:49


第一条  考生应当于考前4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时填写证件一致,其他证件均属无效。身份证件应当在有效期内,过期无效。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外,其他物品应当存放在监考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三条  考生对号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桌面左侧,以备检查。在考试系统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登录后认真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照片、姓名、座位号、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等待考试开始。  

第四条  考生应当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自觉接受监考员的监督和检查,遇到问题应当举手向监考员示意。

第五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关注考试界面、时间窗口和答题要求,掌握考试时间。  

第六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在考试中途暂离考场,其离场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八条  考生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后,不得关闭考试机,监考员发出离场指令后应当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或喧哗。

第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扰乱考场秩序;不准夹带考试相关资料、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不准携带使用电子设备;不得参与有组织作弊;不准替考。  

第十条 考生不得将试题内容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十一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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