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上海农工商宝山超市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宝处字(2019)第132019000348号),上海农工商宝山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以罚款(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6.5元)。
现查明,2019年03月06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农工商宝山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苏北农家放养草鸡蛋(规格:420g(10枚)/盒,生产日期:2019.01.29,保质期:常温45天,生产商:东台市绿盛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的检验报告(NO:SHF007086)。2019年3月4日,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出氟苯尼考,11.0ug/kg(技术要求: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复检,该批次“苏北农家放养草鸡蛋”,检测出氟苯尼考,10.6u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判定为不符合。
至案发,上海农工商宝山超市有限公司共采购“苏北农家放养草鸡蛋”85盒(包括买样抽检3盒),进价8.0元/盒,税后卖价 8.90 元/盒,没有剩余,已全部售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按市场价格计算为人民币756.50元整,不足一万元,在经营期间其违法所得76.5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宝处字(2019)第132019000348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农工商宝山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农工商宝山超市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762209847H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时玮康 |
主要违法事实 | 现查明,2019年03月06日,我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农工商宝山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苏北农家放养草鸡蛋(规格:420g(10枚)/盒,生产日期:2019.01.29,保质期:常温45天,生产商:东台市绿盛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的检验报告(NO:SHF007086)。2019年3月4日,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测出氟苯尼考,11.0ug/kg(技术要求: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复检,该批次“苏北农家放养草鸡蛋”,检测出氟苯尼考,10.6u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至案发,当事人共采购“苏北农家放养草鸡蛋”85盒(包括买样抽检3盒),进价8.0元/盒,税后卖价 8.90 元/盒,没有剩余,已全部售完,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按市场价格计算为人民币756.50元整,不足一万元,在经营期间其违法所得76.50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6.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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