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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哈萨克斯坦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日期:2019-06-12 14:43:5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97号

关于防止哈萨克斯坦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哈萨克斯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曼格斯套州(Mangystauskaya)发生1起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哈萨克斯坦输入绵羊、山羊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哈萨克斯坦的绵羊、山羊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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