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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携带“非洲猪瘟”肉品,海南一火锅店被重罚15万!吊销经营许可证!

日期:2019-06-06 14:45:08

记者从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儋州那大京涮坊火锅店购进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产品并销售,被该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470元,没收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猪肉产品,罚款15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5月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通报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月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

儋州那大京涮坊火锅店销售的

猪排组织、猪脑组织,

检验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随后该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

该火锅店冻库内的

“猪脑”“冻猪肋排L”

“冻猪带皮五花肉A”

等生猪产品。

经查实,该火锅店负责人王某分别于4月9日、17日、25日购进“猪脑”(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各1箱,共3箱;4月28日购进“冻猪肋排L”(外包装上标示厂家:双汇集团·阜新双汇肉类加工有限公司)1箱;分别于4月25日、4月28日购进“冻猪带皮五花肉A”(外包装上标示厂家:双汇集团·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各1箱,共2箱。其中,“猪脑”和“冻猪肋排L”(样品原始编号A2)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据悉,截至被查获之日,上述涉案猪脑已销售95份(2.5箱),剩余0.5箱(已被依法查封后进行无害化处理),货值金额为2715元,违法所得为2470元。“冻猪肋排L”和“冻猪带皮五花肉A”均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016元。

另外,该火锅店经营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肉类,采购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的设施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超行政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及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依法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该火锅店在非洲猪瘟疫情危急高发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销售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产品。

在“猪脑”和“冻猪肋排L”

被检出携带非洲猪瘟病毒之前,

火锅店泔水曾长期提供给

儋州市和庆镇美万村陈某侬养猪场。

儋州市的第一例非洲猪瘟正是在该养猪场发现,存在着埋下该区域生猪养殖业传播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隐患和风险,影响较大,情节严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5月28日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火锅店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70元,没收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猪脑”3包、“冻猪肋排L”1箱、“冻猪带皮五花肉A”2箱,罚款15万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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