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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

日期:2019-03-04 13:11:34

前言

自2018年8月3日,辽宁沈阳发生第一起非洲猪瘟疫情,至今已经相继发生10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25个省份,共计扑杀生猪近100万头,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也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构成威胁。规模规模生猪屠宰企业作为我国猪肉产品的供应主体,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环节。为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供给,我们组织编写了规模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规定了“五关注”和“五落实”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的生产活动。

本手册适用于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防控非洲猪瘟和其他动物疫病。

第一章 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组织保障要求

为了提升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加强防控保障,特制定此要求。


1.组织保障

1.1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非洲猪瘟防控小组,由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直接管理。


1.2采购、生产、品管、检验检疫、后勤等各主要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2.主要职责

2.1落实国家及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关于非洲猪瘟防控等动物疫病相关要求。


2.2负责制定企业内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2.3负责制定企业内部各环节、各部门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4负责开展企业内部非洲猪瘟防控培训。


2.5负责企业内部疑似非洲猪瘟疫情上报,并启动企业内部预案。


2.6负责开展企业内部防控非洲猪瘟记录数据的核查。


2.7负责企业内部各环节、各部门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实施效果评估,并完成对企业内部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纠偏。

第二章 生猪入厂查验要点(一落实)

为了明确屠宰企业生猪采购的要求,规范生猪入厂查验行为,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管理,特制定此查验要点。


1.生猪的采购要求

1.1猪源的选择

屠宰企业应了解猪源所在养殖场户生猪生产、防疫、生物安全措施、兽药(饲料)使用情况并签订供猪协议。


1.2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1.3规模屠宰企业不应屠宰非签约场户或非备案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运输的生猪。


2.生猪入厂检查要求

2.1查验是否签约养殖场户或备案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


2.2查验运输生猪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2.3查验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3.1了解生猪来源,是否来自疫区;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起运地、目的地是否和实际一致。


2.3.2核对生猪数量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一致,了解运输途中生猪情况。


2.4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检查生猪的临床健康情况。包括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并测量生猪体温,观察是否有体温升高至40~42℃。


2.5 结果处理


2.5.1经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厂。


2.5.2对临床异常或疑似非洲猪瘟病猪的,应立即采集血液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阴性且不是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准许入场;检测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2.5.3对于运输途中死亡生猪,应先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不是因非洲猪瘟死亡后,再进行无害化处理。


3.贩运户、代宰户或承运人要求

3.1贩运户、代宰户或承运人应为长期、直接为本屠宰企业提供猪源的。

3.2屠宰企业应记录其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收购生猪区域等信息。

3.3运输工具应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4.记录要求

4.1生猪入厂查验记录要明确注明生猪来源(养殖场名或户主姓名)、出栏时间、入场时间、头数、重量,以及检疫证号、运输车辆号、备案的贩运户、代宰户或承运人姓名等。


4.2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入厂生猪待宰管理要点(一关注)

为了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待宰期间检查行为,加强对屠宰企业入厂生猪待宰期间质量控制和管理,特制定此要点。


1.生猪入圈要求

1.1经入厂检查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


1.2待宰生猪原则上实行一圈一号,按产地、货主分类分批次存放,同时做好记录。


1.3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待宰管理要求

2.1生猪管理


2.1.1宰前3小时逐头测量体温,观察是否有高热(体温升高至40~42℃)。


2.1.2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临床检查,定时巡查,及时剔出疑病猪只,按规定处理。


2.1.3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待宰圈管理


2.2.1圈舍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保持饮水槽清洁,要及时清扫粪便,每批生猪送宰后彻底清扫、消毒。


2.2.2待宰期间要保障生猪的安全和正常休息。


2.3已经入厂的生猪,不得擅自出厂。


3.生猪送宰要求

3.1宰前进行充分淋浴,洗净体表的灰尘、污泥、粪便等。


3.2按照待宰生猪的圈号,分批次送宰。


4.记录要求

4.1生猪待宰记录应包括圈号、数量、货主姓名、进圈时间、待宰检查项目和结果、检查人签字等。


4.2生猪屠宰交接记录应包括圈号、数量、待宰交接人和屠宰车间接收人签字等。


4.3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章 同步检验检疫要点(三落实)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行为,加强规模屠宰企业防控非洲猪瘟能力,特制定此要点。


1.屠宰流水管理要求

1.1屠宰车间接到待宰圈交接通知单后,严格按照该通知单的送宰批次,安排生产。


1.2作好每头生猪的标识,不得混挂、漏挂。


1.3特殊情况下,有落猪、漏猪现象,要及时上线,作好标识,明确其批次。


1.4内脏摘除后,保证胴体和内脏能够一一对应。


2.同步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同步检验检疫,并观察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非洲猪瘟引起的特征性皮肤病变;检查脾脏有无非洲猪瘟特征性显著肿胀。


3.检测要求

3.1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时,随机抽取血样,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3.1.1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的,且检验检疫合格的同批次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3.1.2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屠宰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屠宰企业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


3.2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的生猪,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3.2.1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继续屠宰。


3.2.2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按照3.1.2处置。


4.记录要求

4.1同步检验检疫记录包括待宰圈号、检验检疫时间、检验检疫项目和结果、检验检疫人员和签字等。


4.2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猪血管理要点(二关注)

为了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猪血的管理,加强猪血质量控制和管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特制定此要点。


1.收集、储藏设备要求

1.1收集、储存设备的材质应为不锈钢,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1.2需要搅拌时,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工具。

1.3储存罐大小应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1.4屠宰企业不能自行晒干、烘干血液。

1.5屠宰企业应掌握猪血销售去向,并有销售协议。


2.检测要求

2.1 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的猪血可作为食品原料或者医药提取、饲料原料等用途。


2.2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不合格的猪血,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收集储存设备和相关工具等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3.储存要求

3.1储存罐应有制冷装置,温度控制在0℃-4℃。

3.2血液在储存罐储存时间不宜超过72h。


4. 清洗消毒程序

储存罐清空后,应及时对生产用泵、储存罐以及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程序如下:先用清水冲洗,接着依次用消毒液消毒,浸泡30min后再用清水冲洗。


5.记录要求

5.1猪血管理记录应包括来源、数量、非洲猪瘟检测情况、储存

温度、储存时间及销售去向等相关数据。

5.2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章 无害化处理要点(四落实)

为了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行为,减少非洲猪瘟和其他疫病隐患,特制定此要点。


1.处理要求

1.1屠宰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等及时进行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1.2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和盛载容器、暂存场所,以及处理操作人员配备等,应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1.4屠宰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


1.5屠宰企业如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应有委托协议。


2.暂存设施设备要求

2.1废弃物暂存

2.1.1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设置于远离屠宰加工车间的下风口,设立明显标识,及时清理。


2.1.2盛放废弃物的专用密封容器应放置于指定区域,设有明显标识,不应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应及时清理。


2.2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暂存

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若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暂存,设立明显标识。


2.3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暂存设施设备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洗、消毒。


2.4暂存设施设备应设有专人管理。

2.5应定期对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暂存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工艺要求

3.1屠宰企业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废气收集排放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和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2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采用焚烧、化制、高温、硫酸分解等方法进行处理。


3.3屠宰环节产生的污水均应通过管道运输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排放。


3.4需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用专用的车辆、容器运送。


4.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要求

4.1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4.2应了解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防控知识,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4.3应在无害化处理操作期间按照规定做好安全、卫生防护。


5.操作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有效运行。

5.1.2 应配备消毒液,操作前后对设备、工器具、人员进行消毒。

5.1.3 对检验检疫出的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5.1.4无害化处理应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

5.2运输要求

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装入密闭不漏水的容器,用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所。

5.3消毒要求

5.3.1污水、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经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采用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对处理设备、工器具、场地、人员等进行消毒。


6.记录要求

6.1 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关记录。

6.2无害化处理间应当做好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记录。

6.3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章日常清洗消毒要点(二落实)

为了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清洗、消毒行为,最大限度杀灭病原,降低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隐患,特制定此要点。


1.基本要求

1.1应建立清洗消毒制度,建立相应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1.2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且运转正常。

1.3应由专人操作清洗消毒,并做好个人防护。

1.4应设有专门存放清洗剂和消毒药品的场所,保证清洗消毒药品充足。


2.消毒管理要求

2.1应选择对非洲猪瘟等致病微生物杀灭作用良好,对人、物品、生猪及生猪产品危害尽可能小,不会腐蚀设施设备,对环境无污染的消毒剂,并定期更换。


2.2 消毒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随意出入消毒区域,不得吸烟、饮食。


2.3已消毒和未消毒的物品应严格实施分区管理,防止已消毒的物品被再次污染。


2.4 应对清洗消毒产生的污水和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5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应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消毒用热水管出口处宜配备温度指示计。


3.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要求

3.1设施

3.1.1卸猪台附近应设有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面积与屠宰

规模相适应,有方便车辆清洗消毒的水泥台面或者防腐蚀的金属架,应设有清洗消毒设备、自来水和热水管道、污水排放管道和集污设施,此区域只用于清洗生猪运输车辆。


3.1.2应设有肉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面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配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有自来水和热水管道、污水排放管道和集污设施。


3.2设备

3.2.1清洗设备包括扫帚、叉子、铲子、水管、高压水枪等。

3.2.2消毒设备包括电动或者手动喷雾器、机动高压消毒机、火焰喷射枪、臭氧发生器等。

3.2.3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性能,及时更换不合格的消毒器械。


3.3防护用品

3.3.1屠宰企业要做好消毒人员个人防护。

3.3.2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手套和防护靴等。


4.消毒药品要求

4.1视消毒对象不同可选用不同类型消毒剂。

4.2 可选择酚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次氯酸盐、二氯化氢)、过氧乙酸、季铵盐、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戊二醛、酒精和碘化物等消毒药品。

4.3 消毒剂的使用请参考附件消毒剂使用建议表。

4.4消毒药品应及时补充,定期更换,以防产生抗药性。


5.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要求

5.1进出场消毒

5.1.1厂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池底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5.1.2消毒池内放置消毒液,确保消毒效果,并及时更换。

5.1.3出入口处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对运输车辆喷雾消毒。

5.1.4车辆消毒时,应确保车身喷洒到位,车轮充分浸泡。


5.2运猪车辆清洗消毒

5.2.1应将运猪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做好清洗消毒前的准备。


5.2.2废弃物清理

收集、清理驾驶室内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物品以及车厢内粪便、垫料和毛发等运输途中产生的污物。


5.2.3预清洗

5.2.3.1用水枪对车体内、外表面进行初步冲洗,冲洗车辆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重点去除附着在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的堆积污物。


5.2.3.2预清洗后,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无肉眼可见的污染物。


5.2.4清洗

按照由内向外、由上到下的顺序清洗车辆内外表面。清洁剂应选择使用中性或碱性、无腐蚀性的,可与大部分消毒剂配合使用。


5.2.4.1高压冲洗

用高压水枪充分清洗车体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重点冲洗污染区和角落。


5.2.4.2喷洒清洁剂

喷洒泡沫清洁剂,覆盖车辆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刷洗污染区域和角落,确保清洁剂与全车各表面完全、充分接触,保持泡沫湿润,至少15分钟。


5.2.4.3冲洗清洁剂

用高压水枪对车辆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进行全面冲洗,直至无肉眼可见的泡沫。清洗合格的标准为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可使用手电筒照射),全车无肉眼可见的污染物。


5.2.4.4晾干

将车辆停放到晾干区域,尽量排出清洗后残留的水,避免车内积水,有条件的可设计坡度区域供车辆控水。


5.2.5消毒

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独立的消毒区域,在车辆彻底晾干(车辆内外表面无水渍、滴水)后,对车辆进行消毒。


5.2.5.1车辆表面消毒

5.2.5.1.1喷洒消毒剂

使用低压或喷雾水枪对车辆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喷洒消毒液,以肉眼可见液滴流下为标准。


5.2.5.1.2消毒剂浸泡

车辆喷洒消毒消毒剂后,保持消毒剂在喷洒部位静置一段时间,静置时间不少于15分钟。


5.2.5.1.3冲洗消毒剂

用高压水枪对车辆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进行全面冲洗。


5.2.5.2驾驶室的清洗消毒


5.2.5.2.1清理驾驶室

清除驾驶室杂物,用清洁剂和刷子洗刷脚垫、地板。


5.2.5.2.2擦拭

用清水、洗涤液对方向盘、仪表盘、踏板、档杆、车窗摇柄、手扣部位等进行擦拭。


5.2.5.2.3消毒

对驾驶室进行熏蒸消毒或用消毒剂喷雾消毒。


5.3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

5.3.1 收集、清理驾驶室及车厢内废弃物、生活垃圾等物品。

5.3.2冲洗、清除车辆表面可见污垢后,向车表面和车厢裸露面喷洒清洗剂,并保持15分钟。


5.3.3用高压水枪彻底清洗车体表面、车厢内部、车轮、车底部,冲洗掉所有污物和洗涤剂,至车体、车厢、车底部、车轮无附着物、无异味、无霉变。


5.3.4使用喷雾器对车辆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喷洒消毒液。车厢内喷洒消毒液,应由上至下,至车厢四面表层湿润,静置15分钟。


5.3.5用高压水枪彻底清车辆外表面、车厢内表面、底盘、车轮等部位,冲掉残留的消毒剂。


5.3.6打开车厢晾干,待车厢内四壁没有水分残留后,可以开始装货。

5.3.7 驾驶室的消毒同5.2.5.2。


5.4拖车、架子车、叉车、小推车等辅助场地内车辆的清洗消毒。

5.4.1拖车、架子车、叉车、小推车等使用后,将车停放洗车区域。

5.4.2用高压水枪从上到下,从里到外,清除可见污物。确保车轮、挡泥板、车架等处无可见污垢。


5.4.3用清洗剂喷洒整个车身,静置15分钟,然后用高压水枪清水冲洗干净。


5.4.4检查车辆清洗干净后,使用喷雾装置喷洒消毒液,应由上至下,由前至后,顺风向进行喷雾消毒,应覆盖全车,使表层湿润,静置15分钟。


5.4.5用高压水枪彻底冲洗,冲掉残留的消毒剂。

5.5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

5.5.1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应完全密闭,防水、防腐蚀、防渗漏,且有明显标识。

5.5.2装前、卸后都应按照5.2进行清洗消毒。


6.待宰圈清洗消毒要求

6.1待宰圈每批次使用后,及时清除圈内的垃圾、粪污,清洗墙面、地面顶棚、通风口、门口及水管等主要的设备设施。


6.2对圈内所有表面进行喷洒消毒并确保其充分湿润,必要时进行多次的连续喷洒以增加浸泡强度。喷洒范围包括墙面、地面或床面、饮水器、猪栏、通风口及各种用具及粪沟等,不留消毒死角。


6.3喷洒时从上到下,先顶棚,再沿墙壁到地面。从里到外,先圈舍里表面,再到外表面。


7.生产车间清洗消毒要求

7.1生产车间应合理设置紫外灯并定期检查更换灯管。有条件的企业宜选用臭氧发生器或消毒风机。


7.2车间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垫,并设有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


7.3生产车间应每日生产结束后,清洗消毒一次。

7.3.1地面、墙壁、排水沟、设备、工器具、操作台以及经常接触产品的物品表面,先用清水冲刷,用洗涤剂擦拭,确保有效清洗效果。


7.3.2用消毒剂拖擦或喷洒,消毒顺序为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拖擦或喷洒完,保持有效消毒时间,后用水冲洗,其中工器具、操作台以及经常接触产品的物品表面用热水冲洗。


8.冷库清洗消毒要求

8.1消毒前先将库内的物品全部搬空,升高温度,清除地面、墙

壁,顶板上的污物和排管上的冰霜,有霉菌生长的地方应用刮刀或刷子仔细清除。


8.2将污物、杂物等彻底清扫后,先用清水冲刷,再喷洒洗涤剂,确保有效清洗效果,再用不低于40℃清水彻底清洗干净油污、血水及其他污垢。


8.3 使用消毒剂熏蒸或喷雾器喷雾消毒。

8.4消毒完毕后,应打开库门,通风换气,驱散消毒气味,然后用热水冲洗。


9.设施设备、工器具清洗消毒要求

9.1在生猪屠宰、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设备,如开胸和开片刀锯、检验检疫盛放内脏的托盘、挂钩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其他的器具、设备使用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


9.2屠宰车间生产线各岗均配备有82℃以上热水的刀具消毒设施,如刀具消毒箱,里面应放置2-3套刀具。每宰杀或检验检疫一头生猪后,应将宰杀、检验检疫刀放入刀具消毒箱,换另一套使用。


9.3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在专门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内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间备有冷、热水、清洗消毒设施和排气通风装置。


9.4生产结束后,对所有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


10.更衣室、卫生间和洗手设施的清洗消毒要求

10.1应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干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10.2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工人数量相匹配,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10.3更衣室、卫生间应经常清扫、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10.4每天工作结束后对更衣室、卫生间和洗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周一次彻底清洗消毒。操作方法按7.3执行。


11.人员消毒要求

11.1屠宰企业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


11.2进入生产车间前,应踩消毒池以能淹没过脚踝高度为佳,擦拭或浸泡消毒手部,更换工作衣帽。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先淋浴、更衣、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11.3生产过程中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或者离开加工场所再次返回前,必须重新洗手,消毒。


11.4生产结束后应将工器具放入指定地点,更换工作衣帽,双手及鞋靴彻底消毒后方可离开。


12.工作服清洗消毒要求

12.1屠宰企业职工工作服要每日更换、集中收集、统一清洗。

12.2清洗后用消毒剂浸泡、然后漂洗、脱水。

12.3工作服清洗消毒完成后,对洗衣设备进行消毒。


13.包装物品消毒要求

进入场区的包装物品,根据包装物品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消毒形式进行综合消毒处理。


14.厂区环境消毒要求

应每日生产结束后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扫,去除生活垃圾,然后向场地喷洒消毒液。


15.记录要求

15.1洗涤剂、消毒药品应有领用和使用记录。

15.2每次洗清消毒后,应及时做好记录。详细记录清洗消毒时间和地点、清洗消毒对象,消毒药品名称、浓度、消毒人员等内容,并妥善保存。

15.3洗清消毒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八章人员管理要点(三关注)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减少因人员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和动物疫病发生隐患,加强规模生猪屠宰企业人员管理,特制定本要点。


1.基本要求

1.1所有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合格证。生产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2所有人员不得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区域从事可能影响生猪产品质量的活动。


2.技能要求

2.1生产人员(屠宰操作工、设备维修员、品管员、仓管人员、卫生管理员、检验人员等)上岗前应经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


2.2从事品管和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应该熟悉非洲猪瘟等疫病的典型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


2.3制冷工、电击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卫生要求

3.1进入生产区域前应整理个人卫生,更衣消毒,洗净双手。

3.2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别。不同加工区域或岗位的人员不应串岗。

3.3生产车间内不应带入与工作无关物品。

3.4 离开生产加工场所,应脱下工作服、帽、靴等。


4.记录要求

4.1所有人员都应有档案,包括资质、培训、考核等。

4.2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九章 其他卫生要点(四关注)

为保证规模生猪屠宰企业虫、鼠害控制,加强运输和仓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屠宰企业的卫生制度,特制定本要点。


1.虫害防控卫生要点

1.1控制要求

1.1.1屠宰企业应制定和执行虫、鼠害控制措施,责任应落实到人,并定期检查。

1.1.2应保持环境整洁,防止虫、鼠害侵入及孳生。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釆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


1.2清除措施

1.2.1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1.2.2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产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

1.2.3杀虫剂、灭鼠药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2.4只有在其他方法不能有效地控制害虫时才能使用杀虫剂。

1.2.5车间内使用杀虫剂之前,应将全部产品移出。

1.2.6使用杀虫剂后,车间内所有的设备和用具应在再次使用之前彻底清洗。

1.2.7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避免污染肉品。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1.3杀虫剂和其他有毒物质应单独存放并加锁,其管理人员应经授权和适当的培训。


2. 仓储库管理要点

2.1屠宰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2应建有相应的物品仓储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

2.3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产品。

2.4应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防止污染。

2.5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

2.6库存生猪产品不得来自于非洲猪瘟疫区,入库前须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方能入库。

2.7 储存库应设置内部报警装置及温度显示和记录装置,并定期检查校准。

2.8存放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一切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危险品库房和贮藏柜,应有醒目标记。

2.9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燃油、润滑油、化学试剂、检测试剂、药品以及其他应该按照各自的保存要求妥善保存。

2.10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肉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3.运输要点

3.1运输设备应专车专用,并经过备案,禁止与任何危险货物、有异味物品同车装运;不得与非肉品货物混装或拼装。


3.2鲜、冻肉不应敞运,装、卸时确保卫生干净。

3.3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

3.4控温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无毒、无害、无异

味、无污染。

3.5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

3.6需要委托运输时,应委托有货物运输资质和能力的货运公司或物流公司,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过程中产品防护要求和对方责任。

3.7接触肉品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3.8装生猪产品前,应对运输工具箱体清扫(洗)、消毒并保持记录,确保箱体内无污物、干净卫生、无异味、无霉变;必要时应使用垫板或隔热板。

3.9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全部采用塑料及不锈钢容器制成,防水、防腐蚀、防渗漏,且有明显标识,不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


4.记录要求

4.1屠宰企业应建立生猪和产品等运输档案。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

4.2屠宰企业所有产品、物品仓储出库、入库及流向、使用都应有详细记录。

4.3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4.4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章应急管理要点(五关注)

为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其对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要点。


1.紧急处置措施要求

1.1疑似疫情的处置

1.1.1屠宰企业在收猪时发现异常生猪,或者有怀疑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应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不得让生猪进厂,并并采集病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1.1.2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并采集病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1.1.3在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1.1.4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1.1.5禁止生猪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等待确诊结果。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1.2确诊疫情的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应急处置紧急消毒要求

在生猪入厂前、待宰圈或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或者非洲猪瘟疫情,或产品出厂检测到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后,应实施以下消毒措

施。


2.1消毒前准备

2.1.1清理厂区内的废弃物、垃圾等,并集中存放。

2.1.2 所有物品消毒前不得移出厂区。

2.1.3 配备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防护用品(如连体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酚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次氯酸盐、二氯化氢)、过氧乙酸、季铵盐、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戊二醛、酒精和碘化物等消毒药品。


2.3消毒

厂区、车辆、车间、仓库、冷库、设备、工器具、人员及物品等消毒参照第七章。


2.4消毒频率

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随后每天消毒1次,直至解除封锁。3.解除封锁措施要求所有染疫或同群生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48小时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4.记录要求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4.1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发布的封锁令、各项通知、公告等。

4.2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物资调配、疫情排查、实验室诊断等记录。

4.3疫情溯源追踪相关记录,屠宰企业生猪调入、生猪产品和副

产品流向、生产加工、储存、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行动轨迹等相关记录。

4.4所有记录应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章记录与疫情报告要点(五落实)

为做好规模屠宰企业生产记录和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可疑疫情报告,进一步规范屠宰企业生产行为,落实屠宰企业防疫主体责任,特制定此要点。


1.可疑疫情报告要求

1.1在收猪时发现异常生猪,或者有怀疑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应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不得让生猪进厂。


1.2在待宰圈发现异常死亡生猪,或者有怀疑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应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1.3在屠宰线发现怀疑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1.4 发现异常死亡或怀疑非洲猪瘟的,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2.生产记录要求

2.1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生猪屠宰检疫申报、生猪入厂查验登记、经纪人(贩运人)备案管理、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动物疫情报告、生猪产品追溯、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食品加工助剂和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管理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2.2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日常使用保养、人员管理、产品追溯等生猪屠宰生产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2.3屠宰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做到有迹可循,各项制度对应台账记录清晰、完整,建立完善的可追溯制度,确保发生非洲猪瘟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风险时,能及时进行追溯。


附件 消毒剂使用建议

消毒剂

消毒对象

使用浓度

消毒方式

过氧乙酸

车辆

0.2%-0.3%

喷雾消毒

过氧乙酸

车间

0.2%-0.5%

拖擦或喷洒

过氧乙酸

可密闭空间

0.2%

喷雾消毒

过氧乙酸

可密闭空间

3-5%

熏蒸

漂白粉

车辆

2-4%

喷雾消毒

紫外线

随车物品


照射

戊二醛

车辆


喷雾消毒

次氯酸钠

车辆


5%

次氯酸钠

工器具

2-3%

1%

次氯酸钠

车间

0.025-0.05%

拖擦或喷洒

次氯酸钠

0.015-0.02%

擦拭或浸泡

次氯酸钠

衣物、洗衣设备

300ppm

浸泡

领苯基苯酚

工器具

3%

擦拭或浸泡

氢氧化钠

墙面、墙壁、设备、工器具

0.8%

拖擦或喷洒

氢氧化钠

消毒池、待宰圈

2%-3%

喷洒或浸泡

季铵盐溶液

消毒池(车辆)

0.5%

浸泡

季铵盐溶液

消毒池(鞋底)

0.1%

浸泡

季铵盐溶液

车间

0.1%

拖擦或喷洒

臭氧

包装材料


密闭消毒

福尔马林

工器具

0.3%

擦拭或浸泡

福尔马林

密闭空间

25ml/m3,加沸水12.5ml、高锰酸钾  25g

熏蒸

酒精

手、设备和用具

75%

擦拭或浸泡

枸橼酸碘

3%

喷洒或擦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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