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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日期:2018-10-30 10:31:1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农业农村部绩效管理办法、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2018年度农业农村部继续就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等11项专项工作开展延伸绩效管理。现将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11)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农业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与上年相比,2018年度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主要有以下新变化:一是增加项目。增设“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延伸绩效管理。二是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农业信息化发展”专项由上年1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到18个,“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由上年12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到28个。三是扩大结果通报范围。为了更好地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及鞭策效果,进一步提升绩效管理的公开透明度,从2018年开始,对专项延伸绩效全部参与单位的评估结果进行发文通报,对于总分增加、名次提升或者工作进步明显的单位,也一并予以通报。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对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深度调整:待明年省级机构改革到位后,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设立新的项目;根据东西部地区不同的基础条件,制定差异化的评估标准;全面总结近年来绩效管理实践经验,修订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各项绩效目标,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完成好农业农村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

1.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2.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3.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4.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5.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落实农业投资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6.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落实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7.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8.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推进农业信息化发展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9.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促进农业对外合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10.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强化渔业绿色发展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11.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1日

 

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2018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依据农业农村部绩效管理办法、2018年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延伸绩效管理,加快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的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格局,高质量地完成“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工作目标,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考核原则

一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规范评估程序和方法、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科学、全面、准确、客观地衡量工作绩效。

二是简便易行、稳步推进。选择能够衡量工作绩效,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关键指标进行考核;确保工作计划稳步推进。

三是定量定性、综合评价。评估指标能量化的一律量化,不能量化的明确评估标准。对每个指标合理赋分,对政策项目绩效做出综合评价。

二、实施范围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

三、组织机构

农业农村部成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疫控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防疫处),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防疫处处长任负责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疫控中心、中监所、动卫中心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

农业农村部组成32个评估小组,每组5人,其中4名为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组成员,1名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或疫控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联络协调)。评估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级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主管兽医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组员由各地同志随机组队(评估小组成员回避本人工作所在省(区、市)),每个小组评估1个省(区、市)。

四、绩效管理内容与指标

重点评估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围绕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这一核心任务,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监管、兽药残留综合治理及兽药监督、协调落实经费、兽医体系核心能力建设和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等工作情况(详见《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附后)。对扎实开展地区常见畜禽疫病防控指导工作,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评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截获、报告并按规定处置动物疫情,创新兽医政策法律制度,查处制售假劣兽药和生猪屠宰重大案件,开展非洲猪瘟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特色工作且成效显著的省(区、市)给予一定的附加分。此外,对认真落实领导重要批示件,认真完成信访接转任务,承担改革试点任务工作得到上级领导和社会肯定,和其他临时交办工作任务的省(区、市)给予督查专项加分。

绩效评估依据《指标体系》赋分,基础分100分,附加分10分,督查专项加分5分,总分115分。评估得分前1/4的省(区、市)评定为优秀等次。对于工作出现重大纰漏,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以及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自评

1.过程管理

各省(区、市)对照绩效指标阶段性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将工作完成进展情况及时上传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性加以改进。

2.年终自评

(1)各省(区、市)自我评分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赋分标准,逐项对照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2)提交自评报告

2018年11月30日前,各省(区、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能反映本地区特色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的总结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2019年2月28日前,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绩效管理指标完成情况做出总体评价,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年度自评报告,连同证明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二)农业农村部评估小组现场核实

现场评估核实工作与全国春季、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检查结合开展。2018年6月和2018年11月,评估小组对各省(区、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分别进行年中和年终现场核实。

(三)年度总结评价

2019年3月-4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省(区、市)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根据年度评估情况及年终评估结果,起草《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客观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绩效管理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2019年4月下旬,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将综合评价分数、评估等次建议及工作总结等报部绩效办,由部绩效办按程序统一报批。

六、结果运用

(一)通报结果

在2019年年中召开的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上,对2018年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并以部函的形式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二)综合运用

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在基层防疫体系建设项目安排、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

七、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各省(区、市)应成立相应的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处室或牵头部门,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部绩效指标扎实有序完成。

二是强化督促检查。各省(区、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的督促检查,不定期组成督查组重点对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政策执行效力、资金拨付等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及时整改。鼓励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参照农业农村部的做法,对市县级开展延伸绩效管理。

三是严格工作纪律。在专项工作延伸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保密纪律,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附件:3-1.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附件3-1

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一)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1.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1

制定本辖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各得0.25分,未制定不得分。结合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开展评估预警得0.25分,未开展不得分;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预警报告或向社会发布预警得0.25分,未提交或未发布不得分。

查看实地、实物、文件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国家参考实验室了解报告和送样情况。

2.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情况

3

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及时规范各得0.5分,报送不及时规范每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未报送不得分;县级疫控机构按照动物疫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疫情情况得1分(辖区内全年平均每月有疫情信息上报县数/应上报动物疫情信息县数即为该省得分);及时规范报送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防治项目工作绩效评估报告或总结得1分,未报送不得分,不及时报送扣0.2分,报送不规范扣0.2分。

3.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和病原学阳性信息报告及送检情况

 4.5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将疫情信息及时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得0.5分,未报送不得分,未发生上述疫情的各得0.5分。监测到上述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的,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得0.5分,未报送不得分。将上述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样品送到国家参考实验室各得0.5分,未报送不得分。(对于全省范围内建成无疫区的,如能严格执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使没有监测到阳性样品的,病原学阳性信息和样品报送情况仍可视为满分。)

(一)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4.外来动物疫病监测情况

1

按要求及时完成疯牛病、痒病样品采集及送检工作各得0.5分,根据每种病样品的送样比例(送样数量/应送样数量)确定所得分数。

查看实地、实物、文件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国家参考实验室了解报告和送样情况。

5.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情况

2

制定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制度、方案的各得0.5分,未制定不得分;报送种畜禽场主要疫病和奶牛“两病”监测结果及其处置情况的各得0.5分,未报送不得分。

6.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落实情况

2

完成辖区内小反刍兽疫免疫退出风险评估得0.5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向农业农村部提交评估报告得0.5分,未报送不得分;经风险评估制定退出免疫路线图和时间表及退出后防控措施得0.5分,未制定不得分;经风险评估退出小反刍兽疫免疫得0.5分,未退出不得分。

查看实地、实物、文件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国家参考实验室了解报告和送样情况。

7.布病防治计划落实情况

2

制定布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得0.5分,未制定不得分(之前已制定的也可得分)。开展布病防治,三类地区维持净化状态得1.5分;二类地区以县为单位开展布病净化工作得1分,每增加一个县进档得0.1分,最多加0.5分;一类地区扎实开展牛羊免疫得1分,每增加一个县进档得0.1分,最多加0.5分。

8.家禽H7N9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2

及时开展家禽H7N9月度监测并报送报告的得0.5分,未报送的不得分。新发家禽H7N9疫情的,按规定报送报告的得0.5分,未报送的不得分;按要求采样送检的得0.5分,未送检的不得分;及时处置疫情的得0.5分,未及时处置的不得分;无新发疫情的得1.5分。

(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情况*

9.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2.5

制定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方案得0.5分,未制定不得分;符合条件自愿申请的养殖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得0.5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试点县数量达到畜牧业养殖县数量50%以上得1分,每少10%扣0.2分;按时报送“先打后补”工作总结得0.5分,未报送不得分。

查看实地、实物、文件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了解报告情况。

10.口蹄疫群体免疫密度

2

春秋季各占1分。春(秋)季集中免疫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的得0.8分,每少5%扣0.3分,低于80%不得分;现场核查结果达标的得0.2分,未达标不得分。

查看文件资料,如报告、免疫档案等。群体免疫密度=实际免疫畜禽数量/应免畜禽数量*100%。现场核实结果以春(秋)防检查数据为依据。

11.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免疫密度

2

春秋季各占1分。春(秋)季集中免疫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的得0.8分,每少5%扣0.3分,低于80%不得分;现场核查结果达标的得0.2分,未达标不得分。

12.口蹄疫免疫抗体水平

4

春(秋)季集中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得1.5分,每少5%扣0.5分,低于60%不得分。实验室核查结果达标的每次得0.5分,未达标不得分。

查看文件资料,实验室检测报告。免疫抗体合格率=抽样抗体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数量/抽样数量*100%。年中、年终两次进行实验室核查,两次检查数据均为依据。

13.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水平

4

春(秋)季集中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得1.5分,每少5%扣0.5分,低于60%不得分。实验室核查结果达标的每次得0.5分,未达标不得分。

14.猪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1.5

组织开展猪瘟防治工作,制定防治方案得0.5分(之前制定的也可得分),有效组织落实免疫或监测净化措施得1分,未落实相关措施不得分。

查看文件资料,如报告、监测记录、免疫档案等。

(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1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1.5

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制定防治方案0.5分(之前制定的也可得分),有效组织落实免疫或监测净化措施得1分,未落实相关措施不得分。

查看文件资料,如报告、监测记录、免疫档案等。

(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16.突发疫情应急管理情况

1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运转情况: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有应急物资得0.3分,未储备不得分;有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和记录得0.2分,无制度和记录不得分。疫情应急演练或培训情况:举办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应急演练或应急管理培训得0.5分,未举办不得分。

查看实地、实物、文件资料。

17.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核查情况

2

对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进行24小时值守得0.5分;随机抽查发现无人接听电话的,每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电话记录详实得0.5分,及时核查并处置得0.5分。根据各种途径反映的问题或提供的线索,主动核查所有实名举报的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得0.5分;对未主动核查、未及时反馈情况的,每发现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随机检查值守情况(设立的举报电话需于2018年11月15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入本项目的“工作进展”中),查看文件资料,如制度、年度汇总报告、电话记录、核查处置报告等。无人接听电话是指抽查人员连续2次拨打备案的值班电话(间隔30分钟)无人应答的。查看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每一起主动核查疑似疫情的核查报告或详细的处理结果汇总表。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了解相关情况。

18.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

4

发生疫情省份果断处置疫情,未造成疫情扩散得1分;未发生疫情省份采取有效防堵措施得1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开展非洲猪瘟专项监测并按要求报送结果得1分,开展监测但未按要求报送结果得0.5分,未开展监测不得分。召开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部署到县级得0.5分,未召开不得分;开展各相关部门联合督导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禁止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的饲料喂生猪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培训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

查看文件资料,如报告、通知、会议纪要、监测记录等。

19.重大动物疫情和监测阳性处置情况

3

市县级兽医部门对重大动物疫情或监测阳性及时处置得2分。对未及时处置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省级兽医部门对市县级兽医部门重大动物疫情或监测阳性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的,加1分。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省级兽医部门对市县级兽医部门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情况

20.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情况

5

2018年全年,生猪产地检疫百分比≥75%,得4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省级推进畜禽产地检疫工作0.9分,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得0.1分,未开展不得分。

省级兽医部门列出全省生猪产地检疫百分比。生猪产地检疫百分比=生猪产地检疫数/生猪出栏数×100%。生猪出栏数以各省发布2018年生猪业生产数据统计为准。现场查阅省级兽医部门印发文件、会议纪要、督导检查文件等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2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办案工作情况

6

2018年全年省内平均每个县办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数达到10件以上(含)得4.5分,平均每少1件扣0.5分,扣完为止,现场核查结果达标的得0.5分,未达标不得分。省级兽医部门推进执法办案工作得0.9分,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得0.1分,未推进不得分。

省级兽医部门以县为单位列出每个县2018年执法办案数、案件目录。年中、年终两次现场查看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办案相关存档文件资料,年终检查至少达9件,以年终检查结果为准。现场核查时,随机抽取案卷进行核查;查阅省级兽医部门印发文件、会议纪要、督导检查文件等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情况

22.规范动物检疫证明出证工作情况

4

全省范围内60%的县实现省内动物检疫证明(B证)电子出证,得2.7分,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得0.3分,不符合不得分。省级明确省内动物检疫证明(B证)电子出证工作要求,强化部署、开展培训得0.9分,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得0.1分,未开展不得分。被农业农村部查实一起违规出证行为(不包括省内主动发现、及时查处并报农业农村部的行为)扣0.5分,最多扣4分。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网站截图等,省级兽医部门以县为单位列出每个县省内电子出证工作情况。年中、年终两次现场查看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电子出证系统运行情况,以年终检查结果为依据。现场查阅省级兽医部门印发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培训通知、督导检查文件等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23.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1

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全面落实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措施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

查看实地、实物、文件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24.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情况

1.5

及时组织专项整治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及时提交专项整治报告得0.5分,未提交不得分。

查看专项整治通知、宣传材料、专项整治报告等证明性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了解相关情况。

(五)畜禽屠宰监管情况

2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管情况

4

监管率达到100%得3分,每少1%扣0.3分,最多扣3分。现场核查监督机构完成日常监督检查的得0.5分,完成年度监督检查的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查看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监管记录,如工作报告、《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管率100%是指,全年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1次以上监管。年中、年终两次现场向生猪屠宰厂(场)了解监督机构监管情况,以年终检查结果为依据。

26.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开展情况

3

印发通知,组织开展扫雷专项行动得1分,未印发通知不得分;组织开展扫雷专项行动督查得1分,未开展督查不得分。2018年全省平均每个县办理生猪屠宰执法案件数量达到1件以上(含)得1分,平均每少0.1件扣0.1分,扣完为止。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需提供“扫雷行动”通知和督查通知复印件,并提供生猪屠宰执法案件目录清单。

(六)兽药残留综合治理及兽药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27.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处理处罚工作、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及追溯监管等工作情况

3

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得0.5分,未制定并组织实施不得分;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立案查处数占全年农业农村部通报本辖区违规生产经营案件总数的比率达到50%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每超过10%加0.5分,最多加1分。对符合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批准文号情形不实施处罚或压案不报的,每查实1起扣1分,最多扣2分。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得0.25分,未开展不得分,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的得0.2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查看两项工作的计划发布文件、监测结果和实施追溯管理、违法案件查处文件和档案等相关材料。对立案查处的每一起案件,均需提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了解相关情况。

(六)兽药残留综合治理及兽药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28.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工作及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体系情况

5

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活动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组织实施辖区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开展兽用抗菌药规范使用宣传培训活动的得0.5分,未开展不得分;深入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建设,兽药经营企业入网率100%得1.5分,95.0%-99.9%得1.2分,90.0-94.9%得0.9分,低于90.0%不得分。兽药经营企业追溯实施率达到50%得1.5分,达到40%得0.75分,达到30%得0.45分,达到20%得0.3分,低于20%不得分。

查看整治、减量化行动等工作文件和档案,包括总结、照片等各类资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了解相关情况。

29.落实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抽样等审查工作

1

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抽样工作得0.5分,全年未发现问题及存在投诉举报情况的得0.5分。投诉举报或根据申报情形飞行检查查实一起的扣0.5分,最多扣1分。

对执行现场核查抽样制度情况,查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材料提交情况。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了解相关情况。

(七)协调落实经费情况

30.协调落实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情况

2

向地方财政申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得1分,未申请不得分(已直接纳入省级预算的,视为满分);地方财政配套经费到位得1分,未到位不得分。

查看文件,包括申请经费报告、拨付经费通知等。

31.协调落实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情况

2

及时落实中央财政拨付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向地方财政申请地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得0.5分,未申请不得分;经费到位得0.5分,未到位不得分。

32.协调有关部门根据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情况

2

协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落实相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协调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落实相关动物疫病防治专项经费得1分,未落实不得分。

(七)协调落实经费情况

33.动物卫生监督经费保障情况

4

100%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为全额拨付的得3.6分,每少一个县扣0.2分,最多扣3.6分,现场核查结果达标的得0.4分,未达标不得分。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列出每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年中、年终两次现场查看相关部门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供给方式的批复文件,以年终检查结果为依据。

(八)兽医体系核心能力建设情况*

34.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情况

4

省级兽医实验室通过农业农村部考核得1分,未通过不得分;参加全国省级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且结果全部正确得1分,未参加不得分,结果错误每项扣0.25分,扣完为止;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得0.5分,未落实不得分。80%以上县级兽医实验室通过省级考核得0.4分,未达到80%不得分,超过80%的,每超过2%加0.01分,最多加0.1分;100%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具备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PCR)检测能力得0.5分,每少1%扣0.02分,扣完为止;100%县级兽医实验室具备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血清学检测能力得0.5分,每少1%扣0.02分,扣完为止。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35.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2.5

出台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得1分,未出台不得分;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及时总结报送兽医社会化服务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得0.5份,未报送不得分。

(八)兽医体系核心能力建设情况*

36.兽医宣传信息工作开展情况

2.5

制定省级畜牧兽医宣传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得0.5分,未制定不得分。积极报送畜牧兽医宣传信息,全年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报送《一周兽医要闻纵览》素材25次以上得0.8分,每少1次扣0.05分,扣完为止;报送1000字以上的专题宣传稿件的,每次加0.1分,最多加0.2分。积极落实《2018年兽医卫生宣传重点活动计划》,参与相关活动的得0.5分,未参与不得分。及时报送《传递爱心 守护健康 全国兽医在行动》公益活动总结材料、相关照片及视频材料的得0.2分,未报送不得分,按分工数量收集并按时寄送最长信封的得0.3分,每少10%扣0.1分,最多扣0.3分。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兽药协会了解相关情况。专题宣传稿件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发后将电子稿发送至syjzhc@agri.gov.cn邮箱。

37.兽医队伍信息管理情况

1

80%以上的县准确填报并及时更新“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得1分,每少2%的县扣0.1分,扣完为止。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九)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38.绩效管理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1.5

建立省级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的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及时报送材料、反馈有关征求意见、参加会议培训等得1分,每未按时报送或参加1次扣0.1分,最多扣1分。

建立和调整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需于2018年11月15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入本项目的“工作进展”中。如个别省份明文规定不得成立各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需明确专人负责此事,并在网上申报系统本项目“工作进展”中注明,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100


附加分

1.地区常见畜禽疫病防控指导情况

1

及时安排部署地区常见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加0.5分;组织开展常见病防控技术培训和指导加0.5分。

查看文件资料,如通知、培训材料、有关数据报表等。

2.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小区建设评估情况

1

情况1:已通过农业农村部评估的无疫区或生物安全小区维持无疫状态加0.5分,成功申请国际认证认可加1分。
  情况2:无疫区或生物安全小区申请农业农村部评估加0.5分,通过农业农村部评估加1分。
  情况3:如无情况1和2,为推进无疫区或生物安全小区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文加0.5分,发政府令加0.7分,出台地方无疫区建设条例加1分。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附加分不可累加,评分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截获、报告并按规定处置动物疫情情况

2

2018年全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每截获、报告并按规定处置一起重大动物疫情,加0.5分,最多加2分。

每一起疫情均需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兽医政策法律制度创新情况

1

新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加0.5分,推动省委、省政府或与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新出台餐厨剩余物(泔水)监管方案或其他支持政策的加0.5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政策法规文本。

5.制售假劣兽药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1

制售假劣兽药重大案件每办结或移送公安机关1起,加0.5分,最多加1分。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对办结或移交公安机关的每一起案件,均需提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线索移送函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6.生猪屠宰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1

生猪屠宰重大案件每办结或移交公安机关1起,加0.5分,最多加1分。

7.非洲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1

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清疫情来源得0.5分,及时报送工作报告得0.5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工作报告。

8.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开展特色工作情况

2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在2018年度重点推动一项具有当地特色的重点工作开展的,视成效加1-2分。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需另提交一份3000字左右,能反映本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的综合性总结材料,于2018年11月30日前正式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将电子稿发送至syjzhc@agri.gov.cn邮箱。由农业农村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统一评审并赋分。


10


督查专项加分

1.认真做好领导重要批示件落实情况

1

认真完成中央领导同志以及农业农村部和本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含农业农村部或省政府转批的上级临时督办事项)督办工作,每完成一次加0.5分,最多加1分。

需提供每一件批示件的详细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报送时严禁上传涉密信息,如证明材料涉密,需做相应脱密处理)

2.认真完成信访接转任务情况

1

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转去的信访件得1分,未办理1件扣0.2分,无正当理由每超时办理1件扣0.1分,扣完为止。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了解相关情况。若全年未接到农业农村部转去的信访件,视为满分。

3.承担改革试点任务情况

1

(1)承接农业农村部交办的试点工作的加0.5分,取得预期效果的再加0.5分。
  (2)承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办的试点工作的加0.3分,取得预期效果的再加0.3分。

以部署试点工作的公文盖章级别为准,(1)(2)两项得分可以累加,但总加分不得超过1分。工作成效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了解相关情况。

4.工作得到上级领导和社会肯定情况

1

(1)注重信息宣传工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全国性综合性党报党刊或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级主流新闻媒体上进行专题宣传报道的,或得到分管副部长或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肯定性批示,或得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奖励,或争取政策有历史性突破的,或在以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发言的,加0.5分。
  (2)得到中央领导或部长以及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肯定性批示,或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加1分。

查看相关证明材料。本项加分值取能对应的最高档,不可累加。其中的表彰指集体获得的表彰,如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可参照集体获得的表彰降一档加分。表彰必须由党组织或行政部门颁发,肯定性批示需相关领导有明确书面批示,如“该省的做法值得全国其他省份学习借鉴”“今年我省防控工作成效显著”等,只是圈阅或批示“同意”“同意实施”等不作为加分依据。本项涉及的新闻稿、表彰和领导批示时间需为本年度,以刊登、印发、发布和落款时间为准。

督查专项加分

5.承担临时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1

(1)承接农业农村部兽医领域三类及以上会议的,每一次加0.5分。
  (2)承接农业农村部机关司局组织的兽医领域四类会议及全国性培训班的,每一次加0.1分。如包含现场考察交流等环节的,视情况每一次再加0.1分。
  (3)协助安排农业农村部机关司局兽医领域调研任务的,每一次加0.1分。

需自行上传会议通知、调研函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单位性质以通知、调研函等公文的落款单位为准。(1)(2)(3)三项得分可以累加,但总加分不得超过1分。



5



注:1.*由于客观原因个别小项没有相应数据的省份对应内容可得该项分值95%的分数。

    2.评分标准字体加粗部分内容,由农业农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直接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后换算成相应分值,各省份无需进行自评赋分。

    3.农业农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农业农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授权,负责对本指标体系进行解释。


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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