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农业厅拟定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养殖生产者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其中文件指出,农产品被检出禁(限)用药物的将被列入“黑名单”,或进一步推动兽用抗菌药的减量化行动。
广东省将试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网站
近日,广东省农业厅公布了关于征求《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文件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拟定这个征求意见,同时在广东农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开征求公众修改意见30天。
文件表示,“黑名单”公布信息含农产品生产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涉案产品的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所称“黑名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种植、养殖、屠宰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畜禽屠宰企业(场、点);
(四)其他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每次期限1年;被重复纳入的,按最后一次被纳入的管理时限计算。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其农产品被检出不合格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其农产品被检出不合格累计超过2次(含2次); (四)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其农产品被检出禁(限)用药物的; (五)发生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或屠宰病死畜禽的; (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其农产品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联动惩戒。包括:
(一)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长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每纳入一次“黑名单”管理公布365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多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布天数叠加累计。 (二)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等予以批评教育,对问题突出的实行挂牌警示、限期整改。 (三)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申报或获取政府类农业项目支(扶)持、品牌农产品资质认定。 (四)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三品一标一名牌”等品牌农产品生产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或直接撤(注)销其资质。
文件全文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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