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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要慎重!养殖场被检出禁(限)用药物将被列入“黑名单”

日期:2018-06-19 14:09:03

近日,广东农业厅拟定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养殖生产者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其中文件指出,农产品被检出禁(限)用药物的将被列入黑名单”,或进一步推动兽用抗菌药的减量化行动。


广东省将试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网站


近日,广东省农业厅公布了关于征求《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文件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拟定这个征求意见,同时在广东农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开征求公众修改意见30天。 


文件表示,“黑名单”公布信息含农产品生产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涉案产品的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黑名单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所称“黑名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种植、养殖、屠宰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畜禽屠宰企业(场、点); 

  (四)其他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被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每次期限1年;被重复纳入的,按最后一次被纳入的管理时限计算。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其农产品被检出不合格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其农产品被检出不合格累计超过2次(含2次); 

  

(四)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其农产品被检出禁(限)用药物的; 

  

(五)发生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或屠宰病死畜禽的; 

  

(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其农产品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惩戒措施

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联动惩戒。包括: 

 

(一)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长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每纳入一次“黑名单”管理公布365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多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布天数叠加累计。 

  

(二)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等予以批评教育,对问题突出的实行挂牌警示、限期整改。 

  

(三)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申报或获取政府类农业项目支(扶)持、品牌农产品资质认定。 

  

(四)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三品一标一名牌”等品牌农产品生产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或直接撤(注)销其资质。 


文件全文


关于征求《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粤农函〔2018〕6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厅拟定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7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厅执法监督局,电子文档请发送至20501341@qq.com,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我厅自发文之日起,拟同时在广东农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开征求公众修改意见30天。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6月13日 

  (联系人:吕昊东,联系电话:020-37288892,传真020-37288180)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种植、养殖、屠宰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畜禽屠宰企业(场、点); 

  (四)其他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每次期限1年;被重复纳入的,按最后一次被纳入的管理时限计算。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其农产品被检出不合格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其农产品被检出不合格累计超过2次(含2次); 

  (四)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其农产品被检出禁(限)用药物的; 

  (五)发生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或屠宰病死畜禽的; 

  (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其农产品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一)在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出现不合格样品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农产品生产者的全部农产品种类(批次)开展监督抽查。 

  (二)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出现不合格样品的,由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农产品生产者的全部农产品种类(批次)开展监督抽查。 

  (三)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农产品不合格的,应当对该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持续开展监督抽查,直至连续2个(含2个)以上生产季节被监督抽查农产品全都合格为止。 

  第六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生产者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联动惩戒。包括: 

  (一)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长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每纳入一次“黑名单”管理公布365天,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多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布天数叠加累计。 

  (二)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等予以批评教育,对问题突出的实行挂牌警示、限期整改。 

  (三)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申报或获取政府类农业项目支(扶)持、品牌农产品资质认定。 

  (四)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三品一标一名牌”等品牌农产品生产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或直接撤(注)销其资质。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的生产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负责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信息告知。采集“黑名单”管理信息的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农产品生产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黑名单”公布信息含农产品生产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涉案产品的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四)信息交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信息,上报至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信息移出。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在管理期限内没有发生新的符合“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管理期届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检测标准为法定检测标准,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上市前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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