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已基本建立。2005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 号),正式提出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了执业兽医制度的法律地位。农业部先后制定出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稳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提供保障。
我国执业兽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对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证书发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针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农业部还制定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制度。按照《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备案,并规范了执业兽医注册、备案的程序和条件。
三是执业兽医从业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在执业兽医的配备范围、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从业范围、处方笺和病历的使用、执业兽医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有效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管理。
四是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规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实际工作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社会机构也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组织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但由于没有强制性要求,且目前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更多是市场行为,参与积极性不高。
对我国执业兽医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1.构建执业兽医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兽医人员的法律法规,在兽医人员管理方面仅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面,包括《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等。在操作层面的规定和规程尚未配套,有些制度的推行缺乏立法支持。应借鉴医师管理法律制度体系,针对兽医管理的具体制度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形成健全、完善的兽医人员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2.借鉴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有些长期从事兽医工作人员,其学历、职称不符合考试办法规定,从而不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二是考生中有些专长宠物诊疗,有些专长畜禽诊疗,在参加现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考试或水生动物类考试时,仅对其擅长部分内容答得好,从而影响整体成绩。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可以借鉴医师资格制度中专业与专长兼顾的方式,给确有专长的兽医一定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借鉴医师资格考试分级分类的方式,按照动物种类将考试进行分类,通过细化考试类别,提高考试的针对性与考试效果,体现择优的目的。另外,我国执业兽医在继续教育、行业自律、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也未建立起来,可以借鉴医师相关制度,来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制度体系。
3.充分保障兽医人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方向、继续教育。医师管理着重保障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兽医人员立法也应依法保护兽医人员的在兽医工作条件、工资保障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同时规定其义务和权利,来保障兽医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兽医社会地位。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建设,提高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执业兽医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的提高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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