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防控动物疫病传播,规范动物调运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牧业执法大队梳理动物调运全流程。
(一)申报检疫 1. 申报时限: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货主需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乳用、种用动物及其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 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除向输出地申报外,还得在启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2. 申报方式:可前往申报点填报,也能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并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获取检疫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会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协检人员可协助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检疫合格且满足以下条件,可获得检疫证明: 1. 动物来自非封锁区。 2. 按规定免疫且在保护期内。 3. 临床检查健康。 4. 实验室疫病检测合格。 5. 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目前推行无纸化出证,货主可通过相关系统获取电子证明。 (三)运输车辆备案 运输动物的车辆需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车辆应配备防止动物粪便、尿液等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以及清洗、消毒设备。备案时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车辆照片等资料。 (一)随车带证 运输时,必须随车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方便相关部门检查,且要保证证物一致,即动物的种类、数量、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与证明上的内容完全相符。 (二)按规运输 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上注明的目的地、时间运输动物,不得擅自更改。运输途中要妥善照顾动物,提供充足饮食、饮水,避免动物被挤压、中暑、受冻,保持车厢通风良好、卫生清洁。 (三)跨省运输要求 1. 跨省调运动物,除检疫证明外,可能还需按输入地要求提供疫病检测报告等其他材料,运输前务必提前了解并准备齐全。 2. 部分地区对特定动物疫病有防控要求,需严格遵守当地规定。 3. 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要走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一)到达报告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 (二)隔离观察 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根据动物种类和疫病防控要求而定,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从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无检疫证明运输 责令改正,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予以收缴销毁。 (二)证物不符或违规运输 1. 实际运输数量少于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或未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等,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 未经指定通道跨省运输动物,运输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转让证件 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和对应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变造物品,没收相关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进动物申报备案地点为各苏木镇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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