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会给兽药使用者带来极大的风险,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此案旨在告诫兽药经营企业(门店)的经营者,务必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从正规厂家进货,做好进销台账,做到“来源清、去向明”。
同时,提醒广大养殖朋友,购买兽药要到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门店,可以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或查阅农业农村部有关公告,验证兽药产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并向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兽药作为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投入品,是防治动物疫病、维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兽药会增大养殖风险,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畜禽(水产)产品质量安全。及时依法查处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兽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自2004年公布实施以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的首例“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终身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广大兽药经营业主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国家规定兽药产品必须标注兽药批准文号等产品信息,自2016年开始全面推行兽药二维码标识防伪,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核对产品信息,实现兽药产品可追溯。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兽药经营业主,采购兽药产品时应选择正规生产厂家,严格履行审查核对义务,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兽药使用者在购买兽药时也应注意核查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等重要产品信息,拒绝购买、使用假、劣兽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有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执法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在购买兽药时如何去鉴别假劣兽药?
◆一方面在外观上进行观察。一般真品兽药外包装印制清晰,色彩鲜艳,而伪品则图案模糊不清,印制低劣。正规厂商所生产的真品兽药都十分标准,在重量上不会有太大误差,而有些伪品却包装随意,重量上不是严重不足,就是多的惊人;或者从厂家自设的防伪标识及厂家的通告、公告进行识别。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在网络上下载“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安装后打开应用,可以看到界面中的“兽药二维码公众查询”,点击打开,扫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即可查询。扫码可显示出兽药产品24位追溯码、产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和企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产品信息,若查询结果与拟采购产品包装标示一致,可判定为合法兽药;如显示其他不相关或者空白的内容,该产品涉嫌假兽药。一是耽误治疗,使用假劣兽药不仅不会治疗患病动物,还会掩盖病症,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耽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二是会产生许多药源性疾病,比如畜禽长期或者大量使用“四环素”、“氯霉素”等假兽药以后,畜禽产生药源性疾病,猪牛会导致畸形或者死胎。三是导致肉牛肉猪等食用动物生长缓慢,肉蛋奶产量降低。四是某些畜禽对一些毒性较大的药物敏感,一旦误食会导致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来说:畜禽所用一些违禁药物还会在畜禽体内残留下来。因此,虽然是兽药,其残留却会通过畜禽产品进入到食用者身体,假劣兽药会不同程度地危害食用者身体健康,如一些镇定剂类假劣兽药的残留会令食用者产生嗜睡、肥胖等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