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任命官方兽医吗?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人员调整,官方兽医数量不能满足检疫工作需求,想要将2名工作人员任命为官方兽医,随即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请问,该县的官方兽医任命程序正确吗?
答:该县的官方兽医任命程序是错误的。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可知,官方兽医的任命主体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还授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因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官方兽医任命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求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备案,经过备案的人员还需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才能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官方兽医任命遵循“谁使用、谁任命”原则,即官方兽医在省、市、县的哪一级工作,就由哪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因此,该县的官方兽医任命程序是错误的。
关联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增的动物补检要求主要包括哪些?
李某运输50头肉牛到达XX县,该批次肉牛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中载明运输肉牛数量为40头,经执法部门对李某行政处理处罚,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超出动物检疫证明所载的10肉牛实施补检。其中8头肉牛佩戴耳标,2头肉牛没有佩戴耳标。官方兽医甲查看了佩戴耳标肉牛的申报检疫材料,查看了未佩戴耳标肉牛的实验室检测报告,认为材料和检测报告均符合要求,且临床检查健康,出具了动物检疫证明。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解析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李某运输的10头肉牛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情形,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经过执法部门处理处罚,符合补检范围的要求。下一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判断补检动物是否具备补检条件,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补检。案例中的肉牛均具备补检条件,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畜禽标识符合规定的8头肉牛,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材料和临床健康状况;对于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的2头肉牛,应当根据检疫规程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和临床健康状况。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3 动物在交易市场完成交易后继续出售、运输的如何检疫?
李某将养殖的犊牛运输到本省的活牛交易市场出售,犊牛经产地检疫合格并取得了检疫证明(动物B),调运有效期为1天。部分犊牛当天售出,剩余2头犊牛在第三天售出,李某于当天和第三天分别向交易市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甲查看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进出场记录后,要求李某提供第三天出售2头犊牛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解析
李某取得检疫证明(动物B)的有效期是1天,当天出售的犊牛在检疫申报时检疫证明(动物B)没有超过调运有效期,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应判定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2头犊牛在第三天出售,检疫申报时检疫证明(动物B)已经超过调运有效期,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除符合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三项条件外,还需提供2头犊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不履行动物检疫职责的责任?
通过出证系统查询,XX乡镇在2021年度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数量为0,官方兽医甲负责该乡镇动物检疫工作。经过核实,官方兽医甲认为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后,动物发生传染病有追究责任的风险,通过索要检疫规程以外的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拒不受理该乡镇养殖场户的检疫申报等做法规避风险。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是处分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关于处分责任解析
官方兽医未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检疫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联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关于刑事责任解析
玩忽职守体现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是指官方兽医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动物检疫职责,致使辖区内动物未经检疫流通到区域外,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官方兽医对于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其存在主观过错。官方兽医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官方兽医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动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构成动物检疫失职罪。
关联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撤销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形有哪些?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甲受理辖区外动物检疫申报,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发现撤销了该动物检疫证明,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撤销动物检疫证明?
答:共有五种法定情形可以撤销动物检疫证明。
解析
有撤销动物检疫证明权力的单位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可以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其中四种情形说的是官方兽医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原因,包括官方兽医违法违规出证、超出检疫范围出证、不按规定标准出证等行为。一种情形说的是货主的原因,指以虚假材料或者贿赂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形。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
(三)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四)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下一篇: 兽医的5个必经之路
上一篇: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
京ICP备13017971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20楼001室
北京华牧直通广告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10-59194345Email:zgzysy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