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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09 22: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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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是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具体实施者,其能力高低直接关系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2023年我部制定发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为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完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机制,健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队伍体系,全面提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业务能力,有效落实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到2024年底,各省份参加考核的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比例不低于50%,2025年底前实现应考人员考核全覆盖,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二、考核内容方式和报名条件 

(一)考核内容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岗位技能要求标准和考核大纲。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达到《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2021),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兽医卫生检验基础知识、实际操作规范要求等。考核大纲由我部制定,并在中国兽医网(www.cadc.net.cn)公布。 

(二)考核方式 

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核形式,试卷发放、试题作答以及答题结果提交均在计算机终端完成。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屠宰技术中心)开发了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试题库和考核信息系统,可实现注册报名、报名审核、考场设置、模拟测试、在线考核、自动阅卷、信息管理等功能,供各地和应考人员无偿使用。 

(三)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 

  1. 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高中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或非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3.高中以下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考核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制定本省份考核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计划进度,提前20个工作日将实施方案发送至屠宰技术中心,以便统筹协调考核时间,及时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服务。 

(二)开展培训测试。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提高应考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应考人员可在我部考核信息系统查询考核大纲并进行模拟测试。 

(三)组织实施考核。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报名审核、考场设置、计算机考核、监考巡考、成绩确认、考核合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四)及时总结完善。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总结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屠宰技术中心,共同完善考核工作长效机制。 

(五)加强后续管理。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经常性开展在岗培训,持续提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考核工作的全程协调和监督管理,于7月1日前将联络人信息报屠宰技术中心,分别于2024和2025年底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加强技术支撑。屠宰技术中心要做好考核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网络数据安全保障,不断完善题库和考核方式方法等;组织开展考务培训,指导各省份做好考核实施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保障考核工作顺利开展,不得违规向企业和个人收取考核费用。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010-59192834  tuguanchu@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屠宰标准处 
010-59194776  tuzaibiaozh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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