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某、李某某在各自承包某公司生猪屠宰线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达到增加生猪的出肉率的目的,分别雇佣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其收购送至公司内的待宰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成分的药物后强制注水,再进行屠宰加工成白条肉销售。栗某为刘某某等人提供药物。其中,师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共有18000余头生猪被打药、注水,猪肉销售金额合计2600余万元;李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共有9000余头生猪被打药、注水,猪肉销售金额合计1200余万元。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师某某、李某某雇佣他人给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食品原料,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其中师某某生产、销售金额2600余万元,李某某生产、销售金额1200余万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师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超过二百万元,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或无期徒刑。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亳州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师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在生猪屠宰时注射药水,致使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严重威胁群众食品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师某某、李某某雇人向猪肉中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等非食品原料,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标题:《【以案释法】亳州中院:两名被告人为生猪注射药水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