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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时注射药水,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日期:2024-08-05 12:54:50

为了达到增加生猪出肉率的目的, 师某某、李某某在生猪屠宰时注射药水,严重威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师某某、李某某在各自承包某公司生猪屠宰线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达到增加生猪的出肉率的目的,分别雇佣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其收购送至公司内的待宰生猪注射含有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成分的药物后强制注水,再进行屠宰加工成白条肉销售。栗某为刘某某等人提供药物。其中,师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共有18000余头生猪被打药、注水,猪肉销售金额合计2600余万元;李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共有9000余头生猪被打药、注水,猪肉销售金额合计1200余万元。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师某某、李某某雇佣他人给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食品原料,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其中师某某生产、销售金额2600余万元,李某某生产、销售金额1200余万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师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超过二百万元,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或无期徒刑。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亳州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师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在生猪屠宰时注射药水,致使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严重威胁群众食品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师某某、李某某雇人向猪肉中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等非食品原料,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的危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标题:《【以案释法】亳州中院:两名被告人为生猪注射药水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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