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岛津公司负责人骆国文向记者展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文件。 |
人民网成都12月12日电(记者 李平)前不久,成都岛津和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旗下“岛津中国”的域名之争有了结果,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驳回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主张的“岛津.中国”“岛津.cn”, 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主张的争议域名“exera.com.cn”予以注销。域名之争尘埃落定,“岛津”商标之争又起,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八件“岛津DAOJ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15年4月,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岛津第8类、第5类、第40类、第36类、第28类、第21类、第20类、第11类共八件商标,2016年10月,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商标局异议通知书。
提出异议的是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异议人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对被异议人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官网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八个“岛津DAOJIN”商标提出异议。
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八件商标“岛津DAOJIN”,分别核定使用在第8类、第5类、第40类、第36类、第28类、第21类、第20类、第11类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不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及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而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其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岛津”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情形。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明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将“岛津DAOJIN”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之主张,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予以支持。
至此,历经一年多的商标之争以成都岛津获胜而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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