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兽医处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1. 本规范所称兽医处方,是指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的,作为动物用药凭证的文书。
2. 执业兽医师根据动物诊疗活动的需要,按照兽药批准的使用范围,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开具兽医处方。
3. 执业兽医师在备案单位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电子签名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兽医处方经执业兽医师签名、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后有效。
4. 执业兽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兽医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5. 有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电子处方的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兽医处方上没有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打印后需要经执业兽医师签名或者盖章方可有效。
本规范所称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6. 兽医处方限于当次诊疗结果用药,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处方有效期的,由开具兽医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7. 除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外,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师不得限制动物主人或者饲养单位持处方到兽药经营企业购药。
二、处方笺格式
兽医处方笺规格和样式(见附录3)由农业农村部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样式印制兽医处方笺或者设计电子处方笺。兽医处方笺规格如下:
1. 兽医处方笺一式三联,可以使用同一种颜色纸张,也可以使用三种不同颜色纸张。
2. 兽医处方笺分为两种规格,小规格为:长210 mm、宽148mm;大规格为:长296mm、宽210mm。小规格为横版,大规格为竖版。
三、处方笺内容
兽医处方笺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要符合以下标准:
1. 前记: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饲养单位名称、病历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毛色、性别、体重、年(日)龄。对群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饲养单位名称、病历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患病动物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年(日)龄。
2. 正文:包括初步诊断情况和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Rp应当分列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对于食品动物还应当注明休药期。
3. 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者盖章、发药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处方书写要求
兽医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物基本信息、临床诊断情况应当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
2. 字迹清楚,原则上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修改日期。
3. 兽药名称应当以兽药的商品名或者国家标准载明的名称为准。兽药名称简写或者缩写应当符合国内通用写法,不得自行编制兽药缩写名或者使用代号。
4. 书写兽药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要准确规范。
5. 兽医处方中包含兽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每种兽药应当另起一行。中药自拟方应当单独开具。
6. 兽用麻醉药品应当单独开具处方,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一日量。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 兽药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以千克(kg)、克(g)、毫克(mg)、微克(μ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效量单位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
8. 片剂、丸剂、胶囊剂以及单剂量包装的散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多剂量包装的散剂、颗粒剂以g或kg为单位;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以ml或L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单剂量包装的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多剂量包装的注射剂以ml或L、g或kg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兽用中药自拟方应当以剂为单位。
9. 开具纸质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当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电子处方最后一行应当标注“以下为空白”。
五、处方保存
1. 兽医处方开具后,第一联由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留存,第二联由药房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留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或者饲养单位留存。
2. 兽医处方由处方开具、兽药核发单位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五年以上。保存期满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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