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可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乡村兽医不得阻碍、拒绝。乡村兽医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乡村兽医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信息表; (二)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乡村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办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乡村兽医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乡村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办法》要求,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乡村兽医发现可能与兽药和兽医器械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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