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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有补助或抚恤吗?新版《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7问

日期:2024-01-02 13:44:31
一、为什么要制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答: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是基层动物诊疗和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力量。2007年动物防疫法修订后,农业农村部制定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8号)、《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两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队伍不断壮大,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我部相继取消了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实行备案管理。2021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可以报考执业兽医。当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从业要求、管理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有着较高相似度,纳入一部规章统一管理,有利于减少重复性规定,同步强化两类兽医人员的管理和保障。因此,农业农村部在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修订工作中,将原《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制定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二、如何开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

答:《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各级部门和单位应明确职责,推动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工作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培训工作,开展试点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构建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的继续教育模式。

三、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时是否有补助或抚恤?

答: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时,可以获得相应的防疫补助。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规定,对临时参加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300元。

此外,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在参与临时性动物防疫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对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四、为什么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答:乡村兽医是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重要力量,是具备相应专业学历、职业技能或工作经验的兽医人员。总体上看,乡村兽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且熟悉所在地区的畜牧养殖、动物疫病流行等情况,可以胜任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位职责。因此,《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五、《办法》对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有哪些调整?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与原办法相比作出了一些调整。一是报考专业实行目录管理。2015年起,为便于考试填报专业,我部组织制定了报考专业目录,包含100余个专业,并根据教育部专业分类目录及时动态调整,《办法》引入了该专业目录。二是允许符合专业要求的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报考。三是明确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参加考试。四是打通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渠道,明确“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可以报考。

六、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科目有哪些新规定?

答:《办法》第九条明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分类分科考试,分为兽医全科和水生动物两大类,每一类别均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考试科目。

七、为何要把执业兽医注册制改为备案制?

答:2020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使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目的是通过改革拓宽就业渠道,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便利。为落实改革要求,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对执业兽医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等工作作出安排。《办法》进一步对备案工作作出规定。

八、《办法》实施后,乡村兽医备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实施后,乡村兽医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需要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二是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是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需要说明的是,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是由人社部组织鉴定并颁发的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等职业资格在此次改革中退出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通知》明确,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因此,改革前取得中级及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仍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九、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如何备案?

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信息表、身份证明。此外,执业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

为方便材料提交,提高办事效率,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发了执业兽医在线备案和查询平台,可以通过“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备案”办理备案,通过“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查询”查询执业兽医备案信息。

十、执业兽医可以在多家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吗?

答:可以。原《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为充分利用兽医资源,强化基层动物防疫力量,并考虑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的需要,《办法》放宽了从业场所限制,规定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执业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十一、多点执业的备案表如何管理?

答:为将执业兽医从业活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同时简化备案流程,对执业兽医采取“一县一表”的备案管理模式。同一县域内办理一张执业兽医备案表即可,增加或减少执业机构的,需在备案表中及时更新备案信息。跨县域执业的,向当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十二、《办法》实施后,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原《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乡村兽医在登记的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即可在同一县域的多个乡村从事诊疗活动,但不得在城区从业。

十三、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的从业范围有何区别?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配药、给药、针灸等活动,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辅助开展手术、剖检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

十四、乡村兽医诊疗用药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在诊疗活动中用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购买、规范使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中所列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兽医相关专业学生如何参与动物诊疗活动?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动物诊疗教学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学生和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机构中参加工作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兽医师监督、指导下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机构指定的执业兽医师,应结合兽医专业理论知识与动物诊疗活动工作实际,监督、指导兽医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生,在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依规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如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等。

十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开展的动物诊疗活动,是否属于跨区域、超范围从业?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地方农业农村主管等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在参与公益性服务过程中,开展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活动不属于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可以超出其备案区域和范围,但不可借机跨区域、超范围开展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十七、执业兽医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执业兽医年度执业活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执业活动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奖惩情况等。

十八、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监督检查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对执业兽医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依法备案;是否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否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并按规定保存;是否存在未经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按备案机关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是否按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

对乡村兽医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是否依法备案;是否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是否按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

十九、执业兽医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通常存在以下情形: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执业兽医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将其评价为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将其评价为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执业助理兽医师违反诊疗规定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二十三、执业兽医违反病历处方、诊疗证明等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不规范填写病历处方,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执业兽医未按要求形成年度报告的,如何处罚?

答:执业兽医未按备案机关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乡村兽医超出备案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在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备案的执业兽医,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没有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饲养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其聘用的备案执业兽医对外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将其评价为超出执业范围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各省份可以决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吗?

答:可以。一方面,执业助理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机构中没有处方权,不能独立开展手术等诊疗活动,从工作实际看,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随着畜牧业发展,基层畜牧兽医服务需求相较以前大幅增加,现有乡村兽医队伍难以满足需要。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执业助理兽医师作用,提高其从业积极性,壮大基层动物诊疗兽医队伍,《办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赋予其独立开具处方和开展诊疗活动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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